珠江委抓紧修订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规定

发表日期:2005-11-17 浏览人数: 作者:网络收集 来源:水利部网站  评论

本站讯 9月6日上午,珠江委党组书记、主任岳中明主持召开主任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珠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岳主任要求抓紧修改《规定》,以便早日公布实施。珠江委副主任崔伟中、王秋生以及委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加会议。

据了解,《行政许可法》自2004年7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以来,珠江委进行了认真的学习和贯彻落实,目前,已有6项许可性审批制度已经实施,包括取水许可审批制度;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许可审批制度;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珠江河口管理范围内的水工程建设项目防洪规划同意书制度;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位置和界限审查;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制度。

《行政许可法》的贯彻落实,推动了珠江委的管理模式的转变,对流域机构由过去单一的行业管理逐步过渡到行政管理,由注重技术管理逐步过渡到适应批监管罚一体的现代管理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在贯彻落实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20天内完成许可审批仍有困难;在受理程序上还不能做到"五天内一次性答复";初审单位和批准单位不一致,将一级许可变为多级许可;某些许可项目的管理存在着审批和监督互相脱节的问题等。

为了规范水行政许可审批程序,方便群众、切实提高工作效率, 珠江委根据《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针对上述行政审批中存在的问题,制定了本《规定》。

为了简化许可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会议提出实行一个窗口办理审批程序的方法,即所有申办行政许可的来函,均统一由珠江委办公室秘书科接收,并于当日送达承办处室。

会议还要求相关处室及行政监察部门完善窗口责任制,强化窗口责任。对违反有关规定,导致行政对象就行政许可项目审批提请复议、起诉,使珠江委的声誉受到损害的,要由委行政监察部门对其追究行政责任。

会上,岳中明主任要求委监察部门尽快制定相关的监督管理办法,具有行政许可审批职能的部门也要抓紧制定相关的行政审批实施细则,争取在10月1日以后出台。

[责任编辑:wa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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