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供水定价监审办法启动

发表日期:2006-03-14 浏览人数: 作者:郭亚林 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评论

本报讯 记者郭亚林报道 为提高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核定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国家发改委、水利部日前联合发出通知,《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即日起开始执行。
 据悉,该办法规定,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本期成本。合法性原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能计入供水成本。相关性原则。凡与供水经营无关的费用,一律不能计入供水成本。分类核算原则。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按供水对象和供水环节分类核算。供水对象分为农业、工业、自来水厂、水力发电、社会公益等;分环节或级次管理的水利工程供水,可按供水所分的环节(或级次)确定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对象。
 该办法强调,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必须以经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
 该办法还规定,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由合理的供水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构成。供水生产成本是指水利工程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支出,包括直接工资、直接材料、其他直接支出和制造费用。制造费用指水利工程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水资源费、水质检测费、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和其他制造费用等。期间费用是指供水经营者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合理的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 该办法指出,供水经营者应根据工程运行和生产经营的需要,确定成本核算对象。供水、发电和社会公益支出应分别单独核算。不同供水对象的共用资产和共同费用应综合考虑收入、成本、供水量、供水保证率等因素按照一定方法合理分摊。水产、园林、农业、运输、旅游等综合经营项目,应当按类分别核算成本费用;不能单独核算的,原则上按照综合经营项目收入的一定比例扣减供水总成本。发电结合其他用水的,发电用水成本原则上按照发电水费收入占水费总收入的比例分摊核定。一般按产权分界点作为供水和水费结算(收费)计量点;实际水费结算(收费)点与产权分界点不一致的,也可以按照水费结算(收费)点作为供水计量点,但应合理界定不同产权单位的供水成本。水利工程供水的单位定价成本应按年平均供水量计算,其中非农业用水年平均供水量一般按照最近3年平均实际供水量核定,农业用水年平均供水量一般按照最近5年平均实际供水量核定。如果最近几年连续出现较严重干旱或洪涝灾害、或者用水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年平均供水量的计算期可以适当延长。新建水利工程,采用供水计量点的年设计供水量并适当考虑3~5年内预计实际供水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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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自 1346中国经济导报 )

[责任编辑:yeguir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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