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直管河道水利工程运行安全与防洪安全,海委于9月14日发布通告,全面禁止海委直管河道内的采砂活动。通告全文如下: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关于直管河道全面禁止采砂的通告
为确保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直管河道水利工程运行安全与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水利部、交通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确保防洪和通航安全的紧急通知》(水明发〔2007〕10号)要求,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直管浊漳河侯壁以下河段,清漳河匡门口以下河段,漳河干流,卫河淇门以下河段,共产主义渠刘庄闸至老观咀,卫运河,南运河第三店以上河段,漳卫新河,滦河潘家口水库与大黑汀水库之间河段,岳城、潘家口、大黑汀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采砂活动。
二、在上述河道内开展采砂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工,并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自行拆除所有采砂设备。在本通告发布后仍然在上述河道内违法采砂的,或者逾期不拆除采砂设备的,我委及所属河道管理机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三、拒绝、阻碍我委及所属河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执法,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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