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建管函[2007]436号
关于开展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水建管[2007]83号,以下简称《注册办法》),我部决定组织开展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
(一)注册条件
根据《注册办法》第五条、第八条规定,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本次申请办理注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已取得《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并且在持证期间有水利工程造价专业工作业绩;
2.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年龄65周岁以下。
(二)注册程序
根据《注册办法》第六条规定,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本次注册的程序如下:
1.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向拟注册单位(工作单位)提交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表(见附件1)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见附件2)。
2. 交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由单位统一填写《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同意书》(见附件5,可网络自动生成),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有关申请材料一并提交给受理申请的初审部门。
3. 受理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材料实行属地化管理。一般,各单位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材料,提交给单位所在地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中,在京中央企、事业单位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材料,直接提交给水利部;各流域管理机构所属单位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材料,直接提交给其所在流域管理机构。
4.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注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申请注册人员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完成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初审情况汇总表(见附件6,可网络自动生成)并在相应栏内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连同有关申请材料一并转报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5. 水利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条件者准予注册备案,并颁发《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有关表格的电子文档可从水利部网站下载。
二、申请材料及网络申报
(一)申请材料及装订要求
1.个人提交材料
(1)个人申请注册,应当报送(A4大小)纸质材料一式1份。具体要求:
①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表(见附件1)。
②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见附件2,本次注册不要求提供继续教育证明)。
③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1张(背面签名)。
④ 交回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
⑤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单位的,还应提交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见附件3)(申请表中,由有关注册单位和初审机构签署意见的栏目,本次注册不要求填写)。
⑥"执业印章"遗失者,应提交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补办证书或印章申请表(见附件4)(申请表中,注册证书号栏中填资格证书号,注册单位和初审机构签署意见的栏目,本次注册不要求填写)。
(2)个人申报材料装订顺序要求:
①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表(见附件1)。
②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见附件2)。
③ 变更注册单位的,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见附件3);补办"执业印章"的,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补办证书或印章申请表(见附件4)。
2.单位提交材料
(1)单位应提交的材料:
①加盖单位公章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同意书》(见附件5,网络申报时可自动生成。本次申报,注册证书号栏目暂空) 。
②单位所有申报注册人员的申请表、照片和执业印章。
(2)单位提交材料的装订要求:
① 装订顺序:首先是《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同意书》,其后按《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同意书》的姓名排列顺序,附有关人员的个人申请材料。
② 照片按《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同意书》的姓名排列顺序,粘贴在A4白纸上并标注姓名。
3.初审机构提交材料
(1)初审机构应当提交的材料:
①加盖初审机构公章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初审情况汇总表(见附件6,网络初审时可自动生成。本次申报,注册证书号栏目暂空)。
②本省或本流域有关单位的申报材料。
(2)初审机构报送材料的具体要求:
按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初审情况汇总表(见附件6)中的单位排列顺序,整理报送注册申请材料。
(二)通过网络申请注册
我部委托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建立"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承担受理本次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申报材料;制作发放《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等具体工作。
申请注册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和有关单位,请登陆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网站(www.cweun.com.cn),进入"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按系统操作指南办理申请注册手续。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和有关单位在初次登录网络申报注册后,应立即更改登录密码。
三、进度要求
请各单位于2007年9月1日前将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材料,按本文第一条第(二)款第3项的要求,报送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水利部。水利部将于2007年11月30日前,完成本次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工作。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原"执业印章"自2007年12月1日起作废。
四、注册工本费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工本费由所注册的单位(工作单位)负担。
五、联系方式
(一)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通讯地址: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二条2号
邮政编码:100053
联 系 人: 黄士芩
联系电话:(010)63202688 传 真:(010)63202685
E-mail:jgs@mwr.gov.cn
(二)中国水利工程协会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1号
邮政编码:100038
联 系 人:任京梅 孙以三 谭晓东
联系电话:(010)63204342 63204079
网络技术服务联系人:代连伟
网络技术服务联系电话:(010)63204103
传 真:(010)63204313
E-mail:txd201@tom.com
网 站:www.cweun.com.cn
附件:1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表
2.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3.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4.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补办证书或印章申请表
5.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同意书
6.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初审情况汇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办公厅
二OO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文心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