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站讯 8月4日至7日,水利部政策法规司在四川省成都市召开了地方水法实施办法制定工作座谈会暨水法规实施后评估研讨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宋芳副处长、国务院法制办农环司郭文芳处长应邀出席了会议。四川省水利厅副厅长朱兵以及来自长江委、淮委、江苏、新疆等13个流域管理机构、省(区、市)水利(水务)厅(局)负责立法工作的处长参加了会议。
会上,与会地方代表分别介绍了各地制定水法实施办法的工作情况和在加强水法规体系建设,为水利改革与发展提供法律保障的经验、做法,并结合各地防洪法的实施情况,对提交会议讨论的《防洪法实施后评估报告》进行了深入的研讨,对如何做好水法规实施后评估工作,充分发挥法规后评估工作在建立、健全水法规体系,提高立法质量中的积极作用以及如何推进各地开展水法规实施后评估工作开展了广泛的交流。
赵伟司长在讲话中指出:自新《水法》颁布实施以来,政法司先后组织召开了四次地方水法实施办法制定工作座谈会,对于沟通各地水利立法情况、交流水利立法经验非常有益。通过交流特别是对立法中一些难点问题的研讨,达到了相互启发、互相借鉴、共同提高的目的,有力地推动了地方水利立法工作。近年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国务院法制办的大力支持下,水利立法工作取得了丰硕的成果,2006年出台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黄河水量调度条例》等三部行政法规,2007年出台了《水文条例》,《抗旱条例》也已经列入了《国务院2007年立法工作计划》一类立法项目,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抓紧审查当中。地方水利立法工作同样取得了丰硕成果。但是,水利立法工作的任务仍然十分繁重。为此,一是要积极争取立法资源,把保障水利改革与发展需要用法律手段解决的突出问题作为立法的重点。二是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制定水法规要做到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三是要推进立法后评估工作,通过对水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对法规所设计的制度进行评价,并针对法规自身的缺陷提出修改的建议和措施,并从中总结出带普遍性、规律性的问题,指导今后的立法工作。
[责任编辑:文心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