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7年度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表日期:2008-01-07 浏览人数: 作者: 来源:人事部办公厅  评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建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建设局:
    根据2007年度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考试数据统计分析,经与建设部有关部门协商,现将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础考试
    各专业注册工程师基础考试合格标准均为132分(试卷满分均为240分)。
    二、专业考试
    1、一级、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合格标准均为48分(试卷满分均为80分)。
    2、各专业注册工程师(除一级、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外)专业考试合格标准见下表:

  

专 业 考 试

专业

知识

专业知识

试卷满分

专业

案例

专业案例

试卷满分

1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暖通空调

120

均为200

60

均为100

2

给水排水

104

52

3

   

120

60

4

注册电气工程师

发输变电

120

60

5

供配电

120

60

6

注册化工工程师

120

60

7

注册环保工程师

120

60

8

注册

 

土木

 

工程

 

岩土

120

60

9

港口与航道

120

60

10

水利水电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规划

120

60

11

水工结构

120

52

12

水利水电工程地质

120

60

13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

120

60

14

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

120

52

    三、请各地按照上述合格标准对考试人员成绩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与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相关数据,并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2008年1月15日前送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备案,备案数据作为发放资格证书的依据。
     四、请按照文件精神,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并抓紧做好资格证书发放及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人事部办公厅        建设部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辣妹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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