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水行政处罚程序的探讨

发表日期:2005-12-23 浏览人数: 作者:付炳恒 孙晓红 来源:水信息网  评论

[主 题 词] 水行政处罚 程序 问题 办法

水行政处罚是水行政主管机关根据《行政处罚法》对具体的水事违法行为,依据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的水行政处罚措施。它的正确实施对于保证水行政处罚的公开、公正,提高水行政处罚的效率,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减少对水利事业的侵害,避免水行政处罚机关因程序上的欠缺或错误而导致程序实体的败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研究和掌握水行政处罚程序,对于执法机关和每一位水行政执法人员都十分重要。

1.水行政处罚程序

1.1水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水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一般又称为当场处罚程序,它具有简便、快捷、省时、高效等特点,适用水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时应当注意:

1.1.1 水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范围。根据《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的决定。”此条款明确了法定罚款数额,只要是在法定数额的幅度内,均可以适用本简易程序。

1.1.2 当场处罚与当场收缴罚款的关系。当场处罚与当场收缴罚款有着紧密的联系,在一般情况下,两者可以同时实施,但是在两者之间并不能划上等号。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以当场处罚并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否则,只能进行当场处罚,而不能当场收缴罚款:①当场处罚并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时;②实施当场处罚并且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时;③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不论适用简易程序还是一般程序,当事人向指定银行收缴罚款确有困难并经当事人主动提出的。

1.1.3 当场处罚是否应当制作笔录问题。在《行政处罚法》和《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中对此并未作出严格的规定,但就该问题,笔者认为如果现场允许,应当向当事人表明身份,出示证件,告知违法事实和处罚依据后,应当制作情况笔录,并由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它有利于对案件的总结和研讨,并对日后一旦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能提供有力的证据。

1.2 水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水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通常称为普通程序。它是水行政处罚中最完整、最广泛的法律程序,一般是对于事实比较复杂或者情节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给予法定较重的行政处罚时,所适用的行政处罚程序。在适用水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时要做到:

1.2.1 水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身份证件。在《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中规定:水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案件调查时,必须向当事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另外,已经取得地方政府执法证的人员,也应同时出示省级人民政府监制的行政执法证。

1.2.2 案件承办人员与办案情况。案件承办人员必须是两人以上,并且有是合法办案资格的人员,在承办案件时,对正在进行的水事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必要时向当事人发出《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告知书》。

1.2.3 水行政处罚的决定。《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规定:对于公民处于五十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于一千元以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或非法财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较重的水行政处罚,应由行政主管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所以,对于情节比较严重的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和对违法行为拟给予较重的处罚时,要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1.2.4 权利告知到位 。在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处罚的告知书上,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应有的权利,这也是水行政处罚的必要程序。如果没有该告知程序,水行政处罚不能成立,或者在以后的行政诉讼中,也将会造成败诉的局面。

2.关于水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水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指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由非本案件调查人员主持,听取当事人对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进行的申辩和质证的程序,这在水行政处罚程序当中,也是一个重要的程序。

2.1听证程序不是一个独立的水行政处罚程序,只是给当事人行使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它具有范围的有限性,当水行政处罚机关对当事人或组织处罚较重时,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申请后,才适用听证程序。

2.2听证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由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机关负责,其他机关无权负责。如果当事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不申请听证,则不必组织听证。

3.水行政处罚的执行

水行政处罚的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依法给予水行政处罚后,自动履行或者被国家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迫使其履行处罚的行为。

3.1执行告知没有到位。在行政处罚当中,不论是简易程序,还是一般程序,还是听证程序,告知是所有程序中必须有的一个步骤,如果缺少告知这一步骤,整个处罚程序就不完善,有时还要影响到水行政处罚的有效性,所以,对当事人的告知权利,必须向当事人交代清楚。

3.2 对案件调查不细。水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案件时,对勘察现场、收集证据、询问当事人、核对证词时不认真,不仔细,证据不全面,不制作笔录,事后凭记忆补作,或制作了笔录但未有当事人的签字,均会造成日后不必要的麻烦。

3.3 文书制作不规范。执法文书在水行政处罚程序上是至关重要的一项,对案发过程、损害程度记录不准,语句不精,引用有关法律法规不准确或法律与规章重复引用等。

4.水行政处罚决定的送达

水行政处罚决定的送达是一项重要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规定: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4.1直接送达。一般情况下,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

4.2留置送达。  

4.3邮递送达。

4.4公告送达。

5.解决问题的方法

5.1深入开展法制教育。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水行政主管机关要充分认识到依法行政、依法治水的重要性。首先要在广大干部群众中开展水法规的宣传教育,特别是水行政执法人员更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法制观念,处理水事违法案件,要严格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办理,在程序上更要严格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效率。

5.2加强执法人员培训。针对目前执法人员自身素质的参差不齐,应当定期进行法制观念和执法水平的培训,通过培训了解在执行水行政处罚程序上存在的问题和缺陷,以便有目的的进行整改,也可以通过对典型水事案件的剖析,从实践中取得多方面的经验,严格按程序办事,提高实际应用能力。

5.3推行执法责任制和政务公开制。应建立一套严格的规章制度和制约制度,实行水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重大案件备案制度、重大案件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决定制度等。

5.4规范程序。在水行政执法中,严格程序规范,它主要包括内部执法程序规范、法律文书规范、送达程序规范、监督检查程序规范等。

总之,水行政处罚是通过行之有效的办法,把水行政执法活动置于政府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维护人民的利益不受侵害,保护国家利益不受损失,更好的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水利事业的建设和发展走向法制化轨道而努力,为水利事业的建设和发展保驾护航。

作者单位:山东黄河东平河务局水政科

[责任编辑:yeguir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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