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水权价格的探讨

发表日期:2006-01-27 浏览人数: 作者:田圃德 施国庆 来源:《中国水利》2003-7B刊  评论

一、水权价格的影响因素

影响水权价格的因素主要有自然因素和社会经济因素,而影响终端用户最终水价格除了上述两因素之外,还有工程因素。这些因素从不同侧面,不同程度地影响着水权价格和商品水价格的确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水资源的供求关系,决定着水权价格和商品水价格的高低。

1.影响水权价格的自然因素分析

一般情况下,水权价格是水资源稀缺程度的度量。水资源的稀缺程度越高,水权的价格水平也越高。

水资源稀缺并不仅仅指水资源外在物理量相对于需求量的不足,污染也会导致一种特殊形式的水资源稀缺,形成“污染型缺水”或“水质型缺水”。如果劣质水增多,原本供需平衡的水资源格局必然被打破,造成水资源供求失衡,从而影响到水权价格和商品水价格。

将污染导致的水资源稀缺因素考虑进来,在我国南涝北旱的局面下,可以将北方的“资源型缺水”和南方的“污染型缺水”在逻辑上统一起来,更能说明水资源稀缺程度对水权价格的重大影响。

既然水权价格是水资源稀缺性的反映,当允许就水权进行交易时,水权价格应随着水资源稀缺性的波动而波动。

2.影响水权价格的社会经济因素分析

影响水权价格水平的社会经济因素包括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水权主体承受能力、政策因素、体制因素、市场因素和环境保护因素等,这些因素从不同的侧面影响着水权价格。

(1)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一个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是通过影响水权主体的承受能力来影响水权价格水平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高,相应水权主体的承受能力强,水权价格可高一些,反之,则低一些。

(2)政策因素

国家或公共权力机构所采取的一系列宏观调控水资源配置的措施,诸如补贴、鼓励节约用水,以及对取水、供水工程投融资和贷款所采取的优惠政策,都会对水权价格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3)体制因素

在“无偿供水”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不存在水权价格问题,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时期,创新水权制度才提到议事日程上来。有了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有了水权市场,也才有了水权价格问题。因此,体制和制度对水权价格的影响是关键性的,市场化的程度越高,由市场定价的可行性和现实性越强,水权价格水平的确定才更趋合理。

(4)环境保护因素

过度用水会造成对环境的破坏,形成“水质型缺水”,从而直接影响水权价格。污染越严重,则缺水越严重,水权价格也就越高。

3.影响最终水权价格的工程因素分析

终端水权价格由水权价格加取水租金构成,而取水租金由工程成本和级差租金构成,主要取决于取水设施的工程状况、投资规模、供水保证率等因素。

(1)工程状况因素

对于现有取水设施,其工程状况的好坏,通过影响运行维护管理费用等来影响工程成本费用,从而影响取水租金。

(2)取水设施投资规模和投资结构

对于新建的取水设施,其投资及其结构的不同直接影响供水成本。投资规模决定着固定资产原值的大小,因而决定了折旧费和运行维护费的多少;而投资结构决定着供水工程的类型,从而构成不同的取水租金确定的原则,影响取水租金的大小。例如,全部由国家投资的取水设施;部分由国家投资、部分由银行贷款的取水设施;有私营资本或外资参与投资的取水设施等。由于不同的投资主体要求的投资回报率即资金收益率不同,相应的成本费用也有差别,取水租金也不一样。

(3)供水保证率

供水保证率反映取水设施对供水的保护程度,供水保证率的高低反映出供水部门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的高低。供水保证率高,一方面,说明供水部门服务水平和质量高,好的服务理应得到高的报酬;另一方面,为了确保高的供水保证率,也要增大取水设施的成本费用,从而增加了取水租金。

综上所述,水资源稀缺等因素更多地影响一般意义上的水权价格;工程因素影响终端用户用水价格;环境保护和水质因素对各类水权价格都有影响;社会经济因素则更多地影响水权价格的总体水平。

二、水权的转移过程

水权的转移过程一般分为以下五个层次,它每一次的交易价格与水权的内涵(权利)相一致。

1.水资源所有权是其他权利的起点和基础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授权各流域机构与地方政府在进行充分协调论证的基础上,根据可配置水资源总量和环境容量,同时兼顾人口、环境、资源、经济等多方面因素,对流域水资源进行区域间的水权分配。分水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后,便完成了流域水资源所有权在相关区域内的授予过程,区域便有了确定的水权。

2.地方政府进行区域下一层次的分权

下一层次的分权是否应该进行,由上一级政府根据水资源管理的要求,水资源分布状况等,从有利于水资源管理、开发、利用的角度出发依法决策。在下一层次的授予过程中,上一级政府保留了在管辖区内进行宏观管理的权力。下一级政府的支配权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上级政府的约束。目前,我国尚无水权分配的明确制度,地区内水资源管理基本属于行政配置。

3.不同内涵权利的分散化授予

通过办理取水许可、排污许可和交纳水资源费、排污费等制度安排,取水户和用水户得到水使用权。不同的用水户通过交纳不同的权益转让费得到不同的水使用权。在水使用权的出让过程中,政府保留了与所有权拥有者相适应的对水资源使用、流转,提出要求并实施监控的权利。

4.水权的转让、转移和转化

水权拥有者根据拥有权利的不同程度,可通过转让、转移权利和对等义务;取水权拥有者向水资源中注入人类劳动,通过运输、加工、销售使之转化为商品。

三、水权价格的确定

1.一级水权市场水权价格的确定

在一级水权市场上,全国或流域的管理水资源的公共权力机构,将属于公共的水资源使用权出售给水资源的使用机构或个人,要求缴纳水权费。此时,水权价格取决于一级水权市场的交易形式。

水权交易一般有拍卖、竞标、发布固定价和审批发放水权等几种形式。比较而言,拍卖竞标方式是效率比较高的水权交易形式,而且有利于公共权力机构根据水资源总供给量随时间的变动而作出调整,在避免政府机构寻租和腐败,将水权收入直接收归全国或流域的公共权力机构方面,具有较强的优越性。但这种形式与现有制度相距较远,且缺少可借鉴的经验和办法。

2.二级水权市场水权价格的确定

在拍卖或竞标的交易形式下,所有有资格的水资源使用者参与竞标,由此形成最初的水权价格。而在水权创立和水权价格形成以后,由全国或流域的水权公共权力机构根据水资源的供给情况,在二级水权市场上拍卖一定量的水权。

在二级水权市场上,一般经济主体之间进行水权交易,水权管理公共机构也可以回购水权,收缩水资源供给以及再次出售购回的水权,水权价格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中形成。由买卖双方自己报价,根据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原则确定。

3.水权最终价格的确定

对于污染引起的“水质型缺水”,应在前述水权价格之外,征收水资源的使用费。

最终用水户为取得水权支付的实际价格,除了水权价格之外,还要加上取水租金。这里,租金并非仅指租回取水设施所付的代价,它包括经济学中所指“某资源最佳用途的价值和次优用途的价值之差”。理论上讲,不同的取水设施之间是互替的和竞争的。

四、水权价格的管制和确认

价格垄断和自然垄断的客观存在,是进行水权价格管制和确认的主要原因。水权转让一般由转让双方进行协商,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水权转让的协议。但水权市场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市场,可提供的转让水量往往十分有限。同时,水权转让还受到供水设施的限制,因此常常出现需求大于供给的情况,使受让方在水权转让中处于不利地位。为避免水权转让过程形成价格垄断和牟取暴利的倾向,国家有必要对水权价格进行管制和确认,或制定水权转让的指导价格和允许浮动的范围,并对水权转让价格进行必要的评估。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水资源要经过运营商的运作才能到达最终用水户。只有个别的用水户因用水规模较大而自建引水设施。一般而言,只要存在水资源运营商,就存在着自然垄断。因为引水设施的投资费用较高,重复建设竞争性的引水设施可能会造成资源的浪费。也就是说,尽管不同地理位置的取水设施是有竞争的,但是较优地理位置相对于较差地理位置仍享有取水租金。自然垄断的运营商的垄断价格受到取水租金的约束,如果向最终用水户收取的水权价格过高,潜在的竞争运营商即使重复建设取水设施,也会以较低的价格向最终用水户供水。

在自然垄断的情况下,市场定价失灵,就需要政府参与定价过程。《价格法》规定,自然垄断的行业以及公用事业的定价,要由政府部门主持,召开价格听证会,最后由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听证会的意见,制定一个合适的价格标准。

作者单位:河海大学经济学院

[责任编辑:tuz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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