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和协调解决流域内省际边界水事矛盾和纠纷,是长江水利委员会水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职责。多年来,长江委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深入调研、斡旋,成功化解一系列省际水事纠纷,开创了团结治水的新局面。
省际水事纠纷一般呈现复杂、敏感、多样和突发的特点,并且涉及到社会安定团结,为各界瞩目,而媒体鲜有报道。省际水事纠纷产生的根源在哪?新时期有哪些新特点?规避省际水事纠纷有何新思路和对策,记者就此专访了长江委水政水资源局局长刘振胜。
原因:缺乏统一规划,保护自己却偏贻害他人
刘振胜认为,省际水事纠纷的产生既有自然原因,也有社会主观因素。总体上看,产生纠纷的河流或河段基本无统一规划,导致缺乏有效抵御自然灾害的手段。在治理开发过程中,特别是在洪涝灾害面前,相邻各方当然优先考虑己方利益,由于水的特性,单方在考虑维护自己的权益的同时,往往会使对方受到损害。而且纠纷发生后,地方政府往往仅从本地区利益出发,一般不会统筹考虑,更不会设身处地为对方着想。
如此一来,省际水事纠纷成了“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治水难题。
特点:从“弃水”到“争水”
刘振胜分析,长江流域省际边界水事纠纷走了一条从“弃水”到“争水”的路。以前,除河道采砂外,纠纷最多就数防洪和排水矛盾,解决办法也以工程措施和协调为主。随着流域社会经济的发展,省际边界河流的开发利用程度不断提高,水量需求增大,“争水资源” 越来越频繁,并且成为当前省际水事纠纷的趋势。此外,自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在争“水量”的同时,省际间水污染纠纷也逐渐显现,水质纠纷也成为新的趋势。
为应对这种变化,在资源水利思想指导下,从水资源配置角度来破解纠纷难题,就提上了议事日程。
出路:编制水量分配方案和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刘振胜认为,一旦发生省际水事纠纷,调处难度很大。因此提前做好规划并加强监管才能有效地规避纠纷。
同时,鉴于“争水”业已成为省际水事纠纷的焦点,因此在调处纠纷中,既要依靠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更要尊重事物的客观规律,从科学、合理地解决水资源分配问题入手,编制省际河流水量分配方案,为调处纠纷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撑。
为此,长江委今年上半年先后向长江流域及澜沧江以西(含澜沧江)区域各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关于加强省际边界河流兴建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管理的通知》和《关于开展省际边界河流调查工作的通知》。前者明确指出,各省要严格按照《水法》规定,在省际边界河流上开发、利用水资源,在项目兴建前,必须按程序上报长江委,由长江委或水利部批准。未经长江委或水利部批准,任何一方不得在省际边界河流上兴建水资源项目。后者强调,为预防因水资源开发利用引起省际边界水事矛盾和纠纷的发生,维护良好的水事秩序,保持当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长江委拟逐步对省际边界河流开展调查研究,编制水量分配方案和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并要求各省做好省际边界河流的基本情况调查。
刘振胜说,调查结束后,长江委将对省际河流开展水资源统一利用规划。今后省际河流的任何一方兴建水资源项目,必须报长江委批准,必须按规划实施。这是从源头上杜绝省际边界水事纠纷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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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荆紫关防洪工程到同民河水量分配方案
荆紫关防洪工程在长江流域开创了通过工程措施解决省际边界水事纠纷的先例。而试图通过编制同民河水量分配方案来调处省际水事纠纷,在长江流域亦属首次。
丹江荆紫关水事纠纷河段位于鄂豫交界的丹江中游,自上世纪50年代后期开始,两岸群众为防止洪水冲毁耕地,争相修丁坝,遂引起纠纷并发生械斗造成人员伤亡。从80年代起,长江委对该纠纷进行了多次协调,期间虽几度缓和,但未彻底解决。1992年后,长江委水政水资源局多次会同鄂豫两省三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现场调研的基础上,提出通过工程措施从根本上解决纠纷,获两省一致赞同。1999年,水利部下达荆紫关防洪工程第一期建设资金500万元,并以长江委为主成立了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工程于次年开工,目前主体工程已大部分完成。
同民河跨川黔两省,位于其上游的四川省古蔺县与下游的贵州省习水县因兴建水工程,引发用水矛盾,两省有关部门多次协商,未能解决。长江委水政水资源局多次派员赴现场进行调查,与两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研究,决定通过编制水量分配方案探索解决省际边界河流水事矛盾和纠纷的新途经。2003年4月23日,《同民河水量分配方案研究报告》通过了长江委组织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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