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以来,水利工程建设全面推行了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实现了新旧体制的转变。随着我国水利事业“三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参建各方的职责和任务越来越明确。正确理解监理与参建各方的关系,对监理单位更好地开展监理工作,协调各方面的关系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1.监理单位的职责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批准的项目建设文件、施工合同及监理合同,对工程建设实行现场管理。其主要职责是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按照合同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工期和质量,协调各方面的工作关系。
2.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的关系
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其主要职责是按项目建设的规模、投资总额、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实行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管理,办理工程建设用地、招标申请、质量监督手续、组织工程验收等。建立健全质量检查体系,解决工程建设中的有关问题,为施工单位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授权与被授权的合同关系。建设单位是工程项目建设的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负有建设中征地、移民、协调地方关系等职责,对工程项目建设向国家、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监理单位依据监理合同,在建设单位授权范围内,公正监督管理施工承包合同,解决和报告合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完成所负任务,保证工程按合同正常进展。一般情况下,监理单位应是建设单位唯一的现场施工管理者,建设单位的决策和意见应通过监理单位贯彻执行,避免现场指挥系统的混乱。
3.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的关系
设计单位的主要职责是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向建设单位提供设计文件、图纸和其他资料,派驻设计代表参与工程项目的建设,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及时签发工程变更通知单,参与工程验收并提交设计报告。
在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进行设计监理时,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之间的关系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在没有委托设计监理时,是分工合作的关系。在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及时按照合同和有关规定处理设计变更,设计单位的有关通知、图纸、文件等须通过监理单位下发到施工单位。施工单位需要修改设计时,也必须通过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或修改。
4.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关系
施工单位是工程项目的承建者,是依法成立并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施工企业。其主要职责是参加工程项目的投标,签订施工合同,依据国家和行业规范、规定、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编制施工方案,组织与所承包工程项目建设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技术、施工人员及施工机械进行施工,按工期要求完成施工任务。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订和完善岗位责任制,对工程质量负责。加强自检工作,认真执行“三检制”,严格质量评定标准,及时做好单元、分部、单位工程的自评及报验工作,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建设资料。
在工程建设中,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关系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按照建设监理制度,在工程建设的三方关系中,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不是合同关系,他们之间不得签订任何合同或协议。他们二者之间的关系是通过施工合同确立的,合同中明确授权了监理单位监督管理的权力。监理单位依照国家、部门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批准的建设计划、施工合同等进行监理。施工单位在执行施工合同的过程中,必须自觉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并为监理工作的开展提供合作与方便,按规定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
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合同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施工。监理单位按照建设单位的委托权限,并在这个权限范围内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履行合同职责,是否按合同规定的技术、进度和投资要求进行施工建设。在工程建设中,监理单位作为公正、公平的第三方,要注意维护施工单位的合法利益,正确处理工程款支付、验收签证、索赔和工程设计变更等问题。
5.监理单位与质量监督的关系
质量监督是由政府水行政部门授权、代表政府对工程质量实行强制性监督的专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复核监理、设计、施工及有关产品制造单位的资质,监督参建各方质量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监督设计单位的现场服务,认定工程项目划分,监督检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及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的检验和评定情况。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并向验收委员会提出工程质量等级建议。
质量监督与监理单位都属于工程建设领域的监督管理活动,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质量监督是政府行为,建设监理是社会行为。建设监理是发生在项目组织系统范围内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监督管理,质量监督是项目组织系统外监督管理主体对项目系统内建设行为主体进行的一种纵向监督管理行为。两者的性质、职责、权限、方式和内容有原则性的区别。
从性质上看:质量监督是代表政府,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法规执行角度对工程质量进行第三方认证,其工作体现了政府对建设项目管理的职责。建设监理是一种委托性的服务活动,是在建设单位授权范围内进行现场目标控制。
从工作深度和广度上看:建设监理所进行的质量控制包括对项目质量目标详细规划,实施一系列主动控制措施。在控制过程中,既要做到全面控制,又要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控制,这种控制持续在整个项目建设的过程中。质量监督主要在项目建设的施工阶段,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抽查和等级认定,把住工程质量关。
从工作范围上看:建设监理的工作范围伸缩性较大,它因建设单位委托范围的大小而变化。如果是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理,其范围则远远大于质量监督。此时的建设监理包括整个建设项目的目标规划、动态控制、组织协调、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等一系列活动。质量监督只限于施工阶段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范围变化较小,且相对稳定。
从工作依据看:质量监督主要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程和工程质量条例等为基本依据。监理单位除依据上述法规外,更要以设计文件、监理合同及施工合同为主要依据。
从工作方法和手段上看:质量监督主要依靠行政管理的方法和手段,包括责令返工、警告、通报、罚款,甚至降低工程质量等级等。建设监理主要采用组织管理的方法,从多方面采取措施进行质量控制,虽然有时也使用返工、停工等强制手段,但主要是依据合同约束的经济手段,包括拒绝进行工程质量认证、工程量的签证、拒签支付凭证等。
在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要正确理解、灵活掌握,公正、公平地处理与参建各方的关系,使参建各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相互配合、相互支持,更好地实施“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创造良好的监理环境,搞好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共同完成防洪工程的建设任务。
作者单位:聊城市黄河河务局,地址:聊城市湖西路北首,邮编:25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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