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水电建设政府职能转移的若干思考

发表日期:2006-03-15 浏览人数: 作者:易家庆 戴卫国 来源:中国农村水电及电气化信息网  评论

1998年的政府机构改革中,水利部执行了新的“三定方案”。从近几年的工作实践来看,新“三定方案”贯彻了中央的治水方针和水利部党组新的治水思路,体现了精简、高效的基本原则,职能配置和机构设置总体上是合理的。但是,由于新“三定方案”划出了水电建设方面的政府职能,所以引发了一些问题。笔者以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如有可能的话,转移出去的水电建设方面职能应该重新转移回来,理由如下:

一是有利于水能资源开发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国发[1998]5号文件明确水利部是主管水行政的国务院组成部门,统一管理全国的水资源。水资源中包括水能资源,水能资源的开发是水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中小水电资源丰富,可开发量1.55亿千瓦,大部分分布在老少山边穷地区。充分发挥当地中小水电资源丰富的优势,大力开发农村水电,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水电农村电气化,是一项必须由各级政府组织实施的跨世纪宏伟工程。由于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建设具有一定的扶贫性质,在现阶段不可能完全推向市场。所以,还需要各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从政策、技术、资金上加以引导、指导和帮助。“七五”、“八五”、“九五”期间,我省在水利部的大力支持下,已建成27个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县。2001年底,全省水利系统地方水电装机达到148.8万千瓦,年发电量37.17亿千瓦时,不仅解决了这27个县工业、农业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用电问题,并且每年向国家电网提供约14亿千瓦时的优质电能,同时为地方财政提供约1.33亿元的税收,拉动地方经济产值达223亿元,提供就业岗位50942个。按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我省有26个县市将在“十五”期间建设更高标准的水电农村电气化。这项工作本身属于政府职能,只能由政府水电主管部门来组织和实施。但是由于在水利部“三定方案”中划出了水电建设方面的政府职能,不少省、市在机构改革中也照此办理,这不仅使水行政部门在主管的事业上缺位,挫伤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积极性,也使近年来贫困山区的水能资源开发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受到很大影响。

二是有利于水电国有资产监督管理。1996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水利部联合下发了《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国资产发[1996]5号),明确规定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受国务院和各级政府委托,作为水利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主体,在授权范围内对水利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水电国有资产是水利国有资产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理所当然也是水电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主体。近年来,由于水电建设方面政府职能的划出,使得水电国有资产监管主体缺位,以至造成地方水电国有资产被大量无偿上划、代管和流失。2001年底,我省地方水电国有资产为54.7亿元,其中被代管的就达14亿元。其他省市也有类似情况。如果这种局面长期得不到扭转,势必影响农村水电及电气化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三是有利于农村水电企业公平参与电力市场竞争。国家《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已经出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应该是全方位的。目前的厂网分开、竞价上网,以及下一阶段的输配分开、竞争供电都不应该仅仅是国家电力公司内部的竞争,而应该包括农村水电。长期以来处于劣势地位的农村水电企业如何参与电力体制改革后的竞争,是一个万众瞩目且初露端倪的问题。笔者以为,作为贯彻实施《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由多个部门组成的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小组中,应该有水利部的合法席位。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应该说,形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与水利部水电建设方面政府职能的转移不无关系,这种局面不得不使人产生疑虑和担心。只有改变这种状况才有利于农村水电企业参与多元主体的电力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才符合当前电力体制改革的发展方向。

四是有利于水利工程的管养。水与电密不可分。水电建设历来是水利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多年来,水利部门在兴修水利时建电站,就是为了更好地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从而实现“以电补水”。水利部门只有在管水的同时也管水电,才有利于水利工程的管养,也有利于协调处理防洪调度与发电、灌溉之间的矛盾。我省曾就此作过专题调研,结果表明:原由水利部门投资建设而目前水库与电站分管的工程涉及4个市、22座水库电站,总装机23.64万千瓦,存在不少水和电的矛盾,而大多数库站统一管理的工程则基本上不存在这一问题。

五是符合绿色可再生能源发展方向。中小水电是世界上公认的绿色清洁可再生能源,受到各国政府的关注和保护,并倡导大力发展。我国是中小水,电资源丰富的大国,积极发展中小水电,与保护生态、改善环境,与贫困山区脱贫致富息息相关,也与中华民族的振兴紧密相连。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理由、有责任继续负责研究、组织和实施发展中小水电的政策措施。

综上所述,水利部水电建设方面的政府职能调整事关全国水利系统水电建设与管理的大局。为此,建议水利部恢复农村水电司的行政编制,继续保留水电建设方面的政府职能。

作者单位:湖北省水利厅

[责任编辑:yeguir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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