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计价模式作为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对工程造价的确定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它是指作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指标、定额和价格要素调整的体系,具体地反映在工程建设中单位产品的人工、材料、机械和资金消耗的规定额度,同时涉及到工程造价的构成、计件的程序、定价的方式、最终价格的确定等诸内容。现行的计价模式是:工程造价等于施工企业在该项工程中的成本消耗加上一定的利润和税金,它将建筑工程费用分为直接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税金。直接费根据各类工程预算定额确定,其余3项是以定额直接费(或定额人工费)为基础,分别乘以间接费率、计划利润率、税率后得出,而这3个系数是政府按照工程项目类型来规定的,尽管在实行“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的指导思想以后,现行计价模式已进行了一些改革,但仍未摆脱“定额+费用+(文件)调整”这一传统模式,没有超出国家计划价格或政府定价的范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工程预算定额实际上还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对于不同资质的企业,定额直接费(或定额人工费)是相同的,不得随意改变,政府是工程计价的主体,开发商和承包商处于从属地位,确定工程造价时,只能按照政府详细规定的取费标准计算,承包商不能自主报价,开发商不能自主定价,因此,无论是工程建设的高潮期还是低潮期,或承包商之间竞标是否激烈,工程造价基本不变,不会随建筑市场的供求状况的波动而有所改变,这显然违背了市场规律。
2.同一类别的工程项目,其定额直接费(或定额人工费)、间接费率、计划利润率和税率均是相同的,因此,同一工程项目,即使由不同的施工企业来建造,工程造价在理论上也是相同的。由于投资数额大的工程项目,其间接费、计划利润都比较高,所以承接到这类工程,获利的可能性就更大,所以,许多低资质企业为追求更大利益,往往采取挂靠高资质企业的方式承揽高类别工程,很多高资质企业则将承接的工程转包给低资质企业,通过收取高额“管理费”等方式作受渔利。这种在利益驱使下进行的靠挂和转包,不仅扰乱了建筑市场,而且往往引起质量、安全以及人为事故。
3.不利于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招投标的目的,是通过承包商之间的公平竞争来降低成本、缩短工期、提高质量。国际上通常采用最低评标价中标,实践证明这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但在当前受计价模式等因素的限制,招标投标往往达不到预期的效果。日前,一些项目的招标投标首先要报价入围,即投标价必须在标底价格允许上下浮动的范围之内,在这个范围内,或高或低基本被视作相同,于是在定标时招标者往往因报价难分仲伯而被迫采用类似抽签的方法确定中标单位,工程造价则按实结算,这样,(招标投标与工程造价脱节,招标就有可能变成了一种形式,难以真正起到降低成本的作用。
4.现行的定额中,子目过于陈旧,有些现在已经不采用的做法依然在目,反之,有一些现在通行的做法和采用的材料,却无相关子目可套用,子目的综合不合理,规定太机械,定额中有的项目实际不发生,但计价时却可计入,而有的项目内容实际发生却无法计价,从而造成部分项目计价合法不合理、合理不合法的现象。目前在一些项目中仍在使用的“九三”定额,均末实行“量价分离”,即使是装饰定额,“量”“价”分离的也不彻底,仅材料价放开,人工机械的价格并未放开,其他的定额价格与市场价格相差较多,其差价被列入取费部分,从而造成“头大尾小”的结果,另外,现行定额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有的粗、有的细,或者说该粗的不粗、该细的不细、无法体现预算是招投标的依据。
从以上可以看出,目前的工程造价计价模式已不能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当前需要建立一个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时期适用并具可操作性的计价模式,合理地确定工程造价。
作者单位:上海南市水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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