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探讨

发表日期:2006-04-04 浏览人数: 作者:岳向东 王英虎 来源:水信息网  评论

摘 要:通过对河北省水资源状况、水资源费的征管现状和工业企业承受水资源能力 的分析,论证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必要性。通过与外省市的比较和测算,结合河北省的实际情况,提出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建议方案。

关键词:河北省 水资源费 征收标准

我国水法明确规定:“对城市中直接从地下取水的单位征收水资源费,其它直接从地下或江河、湖泊取水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水资源费”。国务院发布的《水利产业政策》又规定:“国家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对直接从地下或江河、湖泊取水的单位依法征收水资源费”。《河北省水资源管理条例》也规定:“开发利用水资源,应按规定向当地主管部门缴纳水资源费”。因而,对开发利用水资源的行为征收水资源费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是水资源管理工作的基本制度之一。1.河北省水资源与水资源费征收现状

1.1 水资源现状

河北省是全国水资源最匮乏的省份之一。全省水资源总量为237亿立方米,人均383立方米,,亩均水资源量242立方米,分别为全国平均数的1/6和1/7.80年代以来,由于山西等省市流入河北省的水量锐减,供给京、津的水量增多,河北省的水资源形势更加严峻。目前,全省水资源可用量仅为1695亿立方米,人均只有274立方米,排在全国的倒数第二位。以1998年为例,上半年全省缺水44亿立方米,可供水量与需水量的比仅为0.68,可见水资源供需矛盾已经成为制约河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瓶颈”。

近几年,河北省年用水量已经超过210亿立方米,1998年达到226亿立方米,较建国初期增长近5倍,地表水已无多大潜力可挖,地下水连年超采,每年超采地下水40多亿立方米,水位持续下降,形成30多个漏斗区,并已相连成片,面积达到3.3万k平主米。地下水过量超采造成的地裂、地面沉陷等环境地质问题严重影响了河北省的城乡建设、水利与交通设施以及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破坏了水资源持续供应的条件,违背了可持续发展的宗旨。

1.2 水资源费征收现状

河北省目前的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方式设区的市与县城及以下地区是不同的。河北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河北省县城及以下地区征收水资源费暂行规定》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城及以下地区水资源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执行标准为工、副业用水,即:地下水6~7分/立方米,地表水4~6分/立方米,地热水、矿泉水1~2角/立方米;农田灌溉、农民家庭人畜饮水等予以免征。设区的市城建部门负责原建城区取用地下水的水资源费的征收工作,执行标准各市不同,多数在0.20元/立方米左右,个别达到050元/立方米左右。

河北省对水库、自来水企业等供水工程的水资源费征收工作没有统一要求。水利工程的水价核定工作现在尚未到位,供水水价中都不包含水资源费部分。多数城市供水企业在水费之外附加水资源费,执行价外费。

1.3 工业企业对水资源费的承受能力分析

水资源费的征收对象主要是工副业,如果工副业对水资源费不能承受,将直接影响这一制度的落实,并给工副业自身发展带来不利影响。为此,我们通过分析水资源费在工业产值中所占的比重研究了对水资源费的承受能力。按现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测算,各市水资源费在工副业产值所占比重的平均值在0.04%~0.15%之间,对不同的行业而言又各有不同。分析表明,水资源费在电力、造纸行业产值中所占的比重较大,全省平均值分别为0.64%、0.76%。而这些行业正是主要的耗水行业,是以水资源为主要原材料进行生产的。为进一步说明企业对水资源费的承受能力,我们列举以下例子。1997年,沧州化肥厂产值7.9亿元,利税6650万元,水资源费38.7万元,分别占产值和成本的比重

为0.40‰、0.50‰;沧州炼油厂产值5.5亿元,利税4900万元,水资源费28.6万元,分别占产值和成本的比重为0.52‰、0.57‰。

以上分析可见,水资源费对工业产值的比重微乎其微,即使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提高到1.0元/立方米时,不考虑水资源费对节水的促进作用,在现状用水水平下,水资源费在工业产值中的比重,最高的城市平均仅为2.12%,因此,社会是能够承受水资源费的。

2.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必须调整

2.1 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必要性

为缓解水资源日趋紧张的供求矛盾,河北省坚持了“开源与节流并重,以节流为主”的原则,大力推广和应用先进的节水工艺和节水技术,狠抓节约用水工作的管理。要搞好节水,一要靠政策,二要靠资金。随着水资源管理的深入,要依靠推广应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和节水工艺,从而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降低单位产值的水耗,但这方面的资金缺口很大。目前,全省征收的水资源费尚难以满足水资源的规划、科研、评价、管理等的实际需要,用于节水工作的政策性补助就更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了。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投入资金搞节水,主要是为了求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就目前河北省水资源费的水平而言,对节水工作的促进作用微乎其微。沧州市曾做过分析,按现行水资源费标准,企业投资兴建节水项目,节省的水资源费一般需要10年左右才能弥补投资,因而,企业自己主动投资搞节水的积极性就无法调动起来。可见,按现行标准,水资源费的征收已经失去经济杠杆的作用了。为促进节水工作的开展,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河北省现行的水资源费价格体系必须予以调整。

2.2 与外省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比较

据1993年资料,全国各省市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差异很大。全国有几十个城市的水资源费超过0.20元/立方米,如大连市0.40~0.60元/立主米,包头市0.34~0.58元/立方米;北京市的水资源费也已调整到0.16元/立方米;上海市为控制地下水的开采,制定的水资源费标准与自来水价格相同,为1.0元/立方米;黑龙江省水资源比较丰富,水资源费标准也提高到0.30元/立方米;江苏省位于江淮地区,水资源更为丰富,现在收费标准也达到0.30元/立方米,其中无锡市自备井的水资源费不分用途已达0.71元/立方米。

根据《水利产业政策》的要求,全国大多数省市近期都应当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目前,河北省城市0.20元/立方米左右,县城及其以下地区为6~7分/立方米,这样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与水资源严重匮乏的状况很不相称。

山东省的水资源情况和经济发展状况与河北省比较相似,具有一定的可比性和参照性。山东省德州市1997年水资源费调整为0.30~0.50元/立方米后,年用水量减少2000万立方米;淄博市从1986年确定征收水资源费以来,到目前已调整过4次,地下水资源费由0.06元/立方米依次调至0.10元/立方米、0.30元/立方米、0.50元/立方米、0.90元/立方米,大大促进了节约用水工作,1997年与1986年相比,工业万元产值取水量由190立方米/万元降到76立方米/万元,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由49%增至94%。而河北省万元产值取水量为158立方米/万元,水的重复利用率为76%,节水余地相当大,应充分发挥水资源费的经济杠杆作用。

3.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原则和基本思路

河北省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原则应该是:(1)水资源费标准调整后要切实起到价格杠杆作用;(2)水资源费的调整政策既要有近期对策,又要有长远规划,要符合河北省水利和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需要;(3)要认真考虑社会各方面,特别是企业的承受能力;(4)要理顺整个水利价费体系,理顺水资源费和水费价格的关系,促进工程地表水的使用,达到限制和控制地下水的过度开采。

基本思路则应是:“着眼当前,考虑长远,统一标准,分步提高”。着眼当前,考虑长远,就是要认清当前河北省水资源费价格过低的现实,使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既能适应河北省经济的现状,又能照顾到今后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简言之,水资源费既不能太高,也不能太低,要紧密结合全省国民经济发展的实际,真正使水资源费的经济杠杆作用得到充分的发挥,提高全社会惜水、节水的意识。统一标准,就是要全省一盘棋,统一调整全省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近几年,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有些地方经过当地人大、政府及物价部门批准,提高了当地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可是周边地区仍然执行原来的标准,这样容易引起管理上的混乱。分步提高,就是要综合考虑社会各方面的利益,逐步地把水资源费价格调整到适应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的水平上来,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步调整。

4.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测算

根据水利部水政水资源司1995年制订的《水资源费测算技术大纲》的规定,水资源费按有偿使用费和使用补偿费两部分进行测算:

(1)水资源有偿使用费是由用于水资源调查、评价、监测、规划、保护、管理、科研等工作而产生的费用构成的。河北省平均水资源的有偿使用费为0.08元/立方米。

(2)水资源使用补偿费分两种:一是水量补偿;二是水质补偿。其中:a.水量补偿费是由可用来进行水量补偿的工程设施所需要的多年平均单位水量补偿成本构成的。在目前的情况下,最经济的补偿措施是节水工程。按照节水工程作为替代措施进行计算,水量补偿费约为0.21元立方米,若按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作为替代措施,平均水量补偿费达到0.78元/立方米。b.水质补偿费是为了恢复开发利用水资源而造成的水质恶化所需要的费用,根据河北省有关单位的研究结果,河北省水利厅水政水资源处,河北省水利水电第二勘测设计院,《关于调整我省县城及以下地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分成比例的研究报告》,目前可以采用0.05元/立方米(平均值)。

由于水资源费为水资源有偿使用费、水量补偿费和水质补偿费三者之和,因此河北省水资源费计算值为0.34元/立方米。若以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作为替代措施,则水资源费计算值为0.91元/立方米(1995年价格水平)。

由于地下水、地表水对环境影响的程度存在一定的差异,因而,地表水资源费标准应低于地下水资源费标准。但是,二者不应当偏离计算值太远。河北省1988年制定的0.06~0.07元/立方米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已经远远低于上述计算值。另外,城乡之间水资源费标准的差异,管理上的不衔接等问题也已经不适应水资源科学管理的要求,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管理体制进行调整刻不容缓。

5.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具体调整方案

参考河北省现有各城市及其它省市水资源费征收情况,结合上述测算的结果,以工副业用水为基准,建议作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修改方案如下。

(1)近期方案:地表水0.15~0.20元/立方米,地下水0.30~0.50元/立方米。该方案建议在1999年内实施,外省市的经验表明本方案推荐的征收标准可以较有效地起到经济杠杆的作用,促进节水工作的开展,而对工业企业的产值影响也是较小的,水资源费在工业企业产值中的平均比重在0.17%~1.06%之间,企业完全有能力承受。

(2)中期目标:地表水0.30~0.40元/立方米,地下水0.60~0.70元/立方米。中期目标按水价调整计划要求,在2002年前实现到位。本方案是过渡方案,主要考虑逐步实施外调水源工程后水资源管理的接轨问题。水资源费占工业企业产值的比例大约在0.34%~1.48%之间。

(3)远期规划:地表水0.50元/立方米,地下水1.00元/立方米左右。主要考虑本地水资源与外调水资源的合理配置,保证外调水资源的充分运用,以扼制地下水资源的恶性超采。选用本方案,水资源费在工业产值中的平均比例在0.56%~2.12%之间。远期规划建议,在第十个五年计划期间到位。

上述推荐方案适用于一般地区与缺水地区,未超采区与超采区在选择具体标准时可有所区别,以显示水资源稀缺程度对执行标准的影响。

以工副业用水的水资源费为基础,生活用水、环境用水和农村特种经济类等用水的水资源费可以适当调低,而对地热水、矿泉水等经营性用水要适当高些。对于集中供水企业(例如城镇自来水、水库等水利工程)而言,考虑近期水价到位的困难程度,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可适当调低,使供水水价与自备水成本(水资源费加上取水投入)相互协调,达到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的目的。

6.农村水资源费的征收问题

1993年中央两办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档确定水资源费在农村征收的部分缓收5年,现在缓收期限已经过去,农村水资源费问题应有较大的动作。考虑农民的负担问题,河北省始终未开展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资源费征收工作。多年来的水资源管理实践说明,在合理配置和利用水资源的过程中,在促进农业和农村节水工作方面缺少水资源费这个经济杠杆。随着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逐步到位,如果不适时出台农村水资源费的征管政策,工程水和自然水的优化配置将无从实现,工程水的闲置浪费和地下水资源的持续超采将难以避免。

为合理配置水资源,促进农业和农村节水,并为农业节水工作筹集必要的资金,应该考虑对农业用水适当征收水资源费。农业用水水资源费的征收,首先要做好宣传工作,使广大农民群众充分认识到这一工作的必要性。其次,要积极开展试点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先行一步。在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时,应考虑几个问题,一是农民负担问题,二是当地资源状况,三是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情况。只要统筹考虑这几个问题,就能达到合理配置资源的目的,通过农业节水工作的开展将农民负担切实降下来。

[责任编辑:文心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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