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国人大召开的在京部分水利专家、院士座谈会上的发言

发表日期:2008-06-11 浏览人数: 作者:刘树坤 来源:中国水利网  评论

各位委员长:

    因时间关系我只简要地汇报几点意见。

一、千头万绪,先抓当务之急

    长江堤防经洪水长时间浸泡已千疮百孔急待修复。而且我国堤防标准较低,从上到下要求提高大江大河的防洪标准的呼声较高。我个人认为,领导应当头脑冷静尽快组织专家论证我国大江大河的防洪标准。因为这是一个涉及到国力的大问题。一旦决策需投入相当大的人力和物力。简单计算一下,把堤防加高一米,每一米堤就需20~30方土,一公里就需要2~3万方土,5000公里就需要1~1.5亿方土。我国有堤防26万公里,大江大河的堤防数万公里。土从哪里来,势必破坏大量耕地。需要多少人力和资金。都需要认真研究。

    美国实力强大,密西西比河大堤已达500年一遇。近邻日本,没有什么大河,国土只有我国的1/26,其制定的河流防洪标准为农村地段50年一遇,城市段100年一遇。每年投入50~60亿美圆治河,到现在为止,也只有1/2达标。

    我认为从长远来看,我国大江大河的堤防也可以把标准定在农村50年一遇,城市100年一遇。但不是一次到位,而是视国力逐步提高。近期内可实现30年一遇,重点部位50年一遇,城市段100年一遇,不可过高。因为洪水灾害也是与枯水期交替出现的。几十年丰水,几十年少水。近几年来了大水,就把大量资金投到大坝上,以后可能20~30年没大水,资金就积压了。就长江而言,1954年以来再现今年大水也有40余年,而且今年洪水还小于1954年。1963年海河发生大洪水,1964年举国治理海河,修水库,挖排水河,筑堤。但一直到1995年都是干旱。有一点水全被上游水库拦截,下游长期断流。新挖的河道淤塞萎缩,没有足够的水量冲刷,堤防缺少维护也隐患很多,河道行洪能力大大降低。所以要很好的算一笔账,对投资风险也要很好地进行评估。

    另外,我认为我国财力不算富裕,即使拿出一些钱来搞防洪,也要分轻重缓急,把钱用在刀刃上。国家首先要抓两件事,一是提高大江大河的防洪标准,二是抓造林。我认为修复堤防加高加固是急救性工程,而造林是治慢性病。前者应毫不迟疑的搞上去,后者要视国家财力,有多少钱办多少事。毫无疑问,造林对改善地区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是有很大效益的。但要通过造林减沙、减洪则至少需要300~500年的时间。长江流域的森林经几千年破坏,唐代以前覆盖率达86%,宋、元时代为60%,明、清时代降为40%,近代为20%,而现在只有10%。但是,即使在森林覆盖率较好的时期也发生过流量10万秒立米以上的大洪水。这些事实说明,不能把发生大洪水的原因归结于森林减少。同时也说明通过造林在短期内也不可能达到减洪、减沙的效果。日本琵琶湖周有一数十万平方公里的小流域,由于建造宫殿在500年前被砍伐造成水土流失。明治维新后花了相当大的力量,用了100年时间才初步控制了水土流失。因为一是造林要有科学指导,不是一种下就能活,他们选择了特殊的草、木共生,先长草固土,使树生长。树长大后固土,草枯为肥,才达到较好效果。再者,种上树后,待在林区形成较厚的松软层,能够涵养水土还需要数十年的时间。总之,要造林就要认真去搞,靠飞机播种等,在没有较好土层的长江流域很难奏效。总之,大堤的修复和加固是当务之急,造林不搞不行,但可量力而行。

二、抓住时机,解决好蓄滞洪区问题

    在大江大河堤防的防洪标准较低的情况下,蓄滞洪区仍然是必不可少的。首先必须认定,蓄滞洪区的设定是国家行为,作为政府有责任保障行蓄洪区内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我国七大江河设有蓄滞洪区近百余处,其中有居民近2000万人,耕地3000万亩。由于蓄滞洪区的发展与行洪构成矛盾,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极差,有些地方居民拥挤在每人不足10平方米的庄台上,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难以脱贫致富。黄河的蓄滞洪区内居民人均收入只有周边地区的一半左右,他们将逐步加入"老、少、边、穷"行列。为保障顺利分洪,过去水利部曾试图由蓄滞洪区向外移民,但多是背井离乡的远距离移民,当时农民还无法脱离土地,由于生活缺少保障,这种移民多以失败告终。

    但是,目前情况发生了变化,我国小城镇进入快速发展期,同时农民也减少了对土地的依赖。预计近10~20年内,我国将有3~4亿农民离开土地进入城市和小城镇。现可以50%的农业人口解决吃粮问题,就使移民问题出现了转机。能否创造条件使这2000万蓄滞洪区内的人口优先进入小城镇,在蓄滞洪区内搞大规模集约农业,并调整产业结构,发展汛前成熟的早熟作物及经济效益高的作物。

    在这一思路的前提下,1997年由国家科委立项,启动了国家软课题项目"行蓄洪区移民与小城镇建设"。以安徽省凤台县毛集镇为试点,拟从毛集镇所在东风湖行蓄洪区内移出7000人进入中心镇。并妥善解决移民的就业、子女教育、养老、医疗等问题。总计需资金1.3亿元。即每人不到2万元。如中央、地方、个人各负担1/3,则中央补助每人6500元即可。由于毛集中心镇经济的发展,移入人口的生活条件有了极大的改善,县里为他们解决了宅基地,县内让移民享受下岗职工待遇,对经商者实行减免税等。目前已有部分行洪区内居民自愿迁入城镇。完成移民后将把土地转租给600户农业大户实现规模经营。最近安徽省水利厅又向毛集镇拨款400万元进行试点工作。如能成功,可在全国逐步推广。在蓄滞洪区内人口减少的条件下,再切实加强蓄滞洪区内的安全建设,确保行洪通畅,充分发挥分、滞洪作用。希望国家对这一试点给与进一步支持。

三、配合《防洪法》进一步完善配套法规

    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由国家主席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使全国的防洪行动有法可依。但相比之下,《防洪法》只是纲领性的,规定了必要的原则,具体实施还需要有相应的配套法规加以制约。目前,应抓紧制定如下配套法规:

    (一)公用设施灾后复建费用分担法

对于关系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公用设施,如桥梁、铁路、公路、堤防、护坡等。在遭遇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而破坏并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转时,所在地方政府有义务组织人力对其复建,使其恢复原有功能。不必等待立项和上级审批。工程完成后,其费用按分担法所规定比例由中央、省、市三级分担。分担法将规定适应该法规的公用设施的范围,不同等级公用设施的费用分担比例等。该法有利于加快灾毁公用设施的恢复。

    (二)蓄滞洪区行洪补偿办法

    在《防洪法》中明确规定了主动使用蓄滞洪区时,受益地区应对蓄滞洪区给以补偿。具体的补偿数额应由政府部门制定。但是由地方政府制定具体的补偿办法十分困难。因为:

    1.确定受益地区比较困难。由于洪水调度的复杂性,一个蓄滞洪区使用后,哪些地方受益,受益多少,不是简单可以确定的。必要时需要用计算机通过洪水模拟加以确定。加之,这往往涉及不同省、市、地区之间的利害关系。最好由各流域机构制定各流域补偿办法,报国家防办审批,最后由国家颁布。

    2.目前与防洪有关的收费办法极不统一,有"堤防保护费"、"堤防建设费"、"防洪基金"等。这些收费与对蓄滞洪区的补偿之间应当搞清关系,避免重复收费,加重群众负担。

    (三)在全国推行防洪保险的法规

    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尚未大规模开办防洪保险。因而对受灾居民的救助主要靠政府拨款和慈善事业捐款来安排灾后生产和生活。一方面这很不规范,另外杯水车薪也难以保障受灾居民能恢复到灾前水平。

    我国只在一些蓄滞洪区内开展了防洪保险试点。但这种在高风险地区的保险只能发挥时间上的调节,即用不受灾年份补偿受灾年份,不能发挥地域上的调节。因这些地区洪涝灾害频率大,居民贫困,不能承担高额保费,因此赔付率高,保险公司无力承担,往往需要国家补贴。

    目前美国是采用全国强制性洪水保险。日本是采用地方互助形式自救,即建立多级地方政府互助基金。一地受灾,本级互助基金不足时,可申请上级互助基金补助。我们中国能否推行美国式的全国强制防洪保险并补以日本式的互助自救呢?希望尽快组织专家论证并制订相应法规。使受灾居民灾后得到足够的补偿。

    (四)公用设施建设占地移民法

    因公用设施建设而产生的移民应享受同等待遇,其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应得到政府保障。因此应就移民的条件,移民目的,移民的安置,移民的基本权益,补偿标准,资金来源,鼓励政策等建立相应的法规。

    以上粗浅之见仅供领导参考。另外想就防洪以外的事情简单谈一点看法。

    一、21世纪的水利工作要进行三个调整:1.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社会可持续发展,即由"征服自然"转为"适应自然";2.调整人与其他生物的关系,尽管人类要发展,也不应当破坏其他生物的生存条件,保护生物多样性也就是保护生物进化的秩序,实际上是保护人类自己。由"人类主宰万物"转变为"人类是其他生物的朋友"。3.调整人类与水的关系,保护水资源,保护水环境,保护人类不受洪水侵害,同时避免与水争地,实现人与水的长期共处。这三个转变在今后的水利工作中应充分体现。

    二、综合开发水的三个功能。自然界中的江、河、湖水系具有三个重要的功能:1.资源功能,2.环境功能,3.生态功能。而以往的水利工作基本停留在开发水的资源功能。而在开发水资源功能的同时自觉不自觉地损坏了水的环境功能和生态功能。21世纪的水利工作应当综合地开发水的三种功能,使其相互支持,相互增效。这就赋予水利工作无限的新内容。水利工作者应当接受新世纪的挑战。


    我的发言到此结束,谢谢!
 

[责任编辑:simuhx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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