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程建设监理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智力密集型的社会化、专业化的技术服务。实践证明,在建设领域,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正是实现两个带有全局性的根本转变的有效途径,是搞好工程建设的客观需要。
2
混合型监理模式,即业主或建设单位
这种混合型监理模式从根本上讲与工程建设监理的本质内涵不同,监理方不具备
由于建设方的现场管理人员
规范化就难于做到。
这种模式之所以普遍存在,究其根源主要有:
第一,建设方对工程建设监理制的认识有偏差。监理方式的采用一般由建设方决定。受计划经济的影响,他们习惯于亲自出马,不愿
第二,业主项目法人责任制未积极有效地落实。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业主应当是独立自主的项目法人,拥有建设管理权力,对工程的功能、质量、进度和投资负责。但许多地方并没有积极推行业主项目法人责任制,或没有给
第三,建设方还不习惯利用高智能密集、专业化的咨询服务,不适应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的要求。
第四,监理人员综合水平还不高。监理人员应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施工管理经验,既有深厚的技术知识,又有相应的经济、法律知识,善于进行合同管理。然而,现阶段监理人员的综合水平还不高,信誉、地位也不高。目前,监理人员的一个共同弱点是都比较缺乏合同管理、组织协调的能力。综合水平不高决定着他们在一定的程度上不具备全方位、全过程监理并成为工程活动核心的能力,不能够完全让建设方放心。
3
混合型监理模式在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在推行社会监理制的初期阶段有一定的必然性和必要性。首先,当前社会监理单位的实力、监理人员的素质、合同、法律意识、组织协调能力、控制工程行为的水平与工程建设监理制度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承包人对其接受程度、信任程度还不十分高。在这种情况下采取混合型的监理模式,建设方在一定程度上介入现场管理或部分地进行监理,给社会监理以必要的适当的支持,可部分弥补社会监理本身的不足,若操作得当,将有利于树立监理人员的权威。其次,虽然总监办公室、总监代表处由建设方组建,只要给予他们相对的独立性,与社会监理单位组建的驻地监理办公室在职能与分工上明确,并在一定程度上形成整体,作为独立的第三方,也比较容易与建设方沟通。
但这种监理模式具有明显的弊端:
第一,与现行法规不符。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第二,不利于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据了解,目前很多的总监办
第三,职责不清。这种模式的监理机构是由两个性质不同的单位组建的,一方是建设方,另一方是社会监理单位。他们在业务上又是从属关系或交叉关系,一旦有失,无法追究法律
责任,即便是道义责任,也会由于互相依赖、互相推诿而难以分清。除非是明显的个人失误。
第四,权力分散。层次一多,权力便分散。不能政出一家,特别是意见不统一时,往往造成内耗,承包人也无所适从,有时还易于让承包人钻空子。
第五,效率低。混合型的监理模式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了监理工程师作为独立公正的第三方的身份,使监理工作本身的关系复杂化。缺乏一致性,手续增多,造成办事效率不高。而在施工过程中随时都有新情况,新问题出现,它们亟需得到及时处理,否则将贻误时机,影响工程进展。对承包人也是不利的。
第六,不利于将社会监理进一步推向市场。这种模式不利于建立一个真正由建设方、承包方、监理方三元主体的管理制和以合同为纽带,以建设法规为准则,以三大控制为目标的社会化、专业化、科学化、开放型管理工程的新格局。在深度和广度上制约了社会监理单位的权力和管理水平的提高,也阻碍了我国工程与国际接轨的进程。
4
鉴于目前建设市场正逐步趋向成熟,社会监理已有相当的经验,市场法规也比较配套,为更有力、更全面的推行工程建设监理体制,建议:
(1)摆脱行政手段管理工程的模式,放手让监理工作。不再采用计划经济时期沿用的、以政府官员为首的工程指挥部的管理模式,也不设立以政府官员或业主人员为首的总监及相应机构。还监理权于合格的社会监理单位及其派出的机构和人员,使社会监理单位及其工程师充分负起合同规定的责任,享有合同规定的职权。充分利用其独立性和公正性,以合同及有关法规制约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业主也同时受到相应的约束。运用法律、经济手段管理工程,保证合同规定的工期、质量、费用的全面实现。完善招投标制度,全面落实项目法人制度,完善合同文件,提高各方的合同意识、法律意识。
(2)维护合同文件的法律性。建设方要求保质
(3)在选择监理单位时,对监理人员素质的要求宜从高、从严。在签订监理服务协议书时,既要给予监理工程师以充分的权力,也要规定有效的制约措施;在监理服务费上不要扣得太
紧,保证监理人员享有比较优厚的待遇,有较强的检测手段,同时也使监理单位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具有向高层次、高水平发展的财力。避免监理人员
(4)建设方应充分发挥自己的宏观调控作用。工程建设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工程技术、科学管理、施工安全、环境保护、经济法律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建设方的项目管理人员对项目建设只能进行宏观调控,保留重大事项的审批权
理工程师的权威性受到影响时,应出面支持其正确决定,使监理工程师真正成为施工现场的核心,而不要人为地制造多中心。
(5)合理地委托监理业务。在目前情况下,可委托资质高的社会监理单位总承担全部监理业务,对于其中的某些专业性很强的工作
5
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人们旧有的、传统的、习惯性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阻碍了监理市场的放开和发展,影响了社会监理单位走向真正从事全过程、全方位监理职能的进程。当前出现的混合型监理模式利小弊大,不利于两个转变的全面实施,应当尽快加以改变。为此,既要加强宣传,改变观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