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看几个实例: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第10.3.3条和第7.2.11条都谈到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的隔墙和楼板的耐火极限问题,它们相差0.5h。我们究竟执行哪一条对?
2.《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6.3.2条压型钢板的屋面坡度最低为5%;《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04第10.3.3条为10%。我们究竟执行哪一条对?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其第1.0.3条和《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2.0.2条,关于高层建筑的高度问题,一个算到女儿墙顶部,一个算到屋面面层。我们究竟执行哪一条对?
这里有个优先级的问题,首先,从逻辑学上分析,规范条文可分为基础性条文和优先级条文: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第2.0.1条和第5.3.1条,都是基础性条文。《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3.0.1条和第3.0.2条皆为基础性条文。再者,各个不同的规范也有基础性规范和非基础性规范的分别。如《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就是属于基础性规范。《石油化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相对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就属于优先级规范。基础性规范我们设计人员俗称母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第10.3.3条相对于第7.2.11条,属于优先级。。一般人认为是规范编制时候遗留的错误,但是修订多次也不改正,现在我不认为这是个错误。前者是从电气的角度出发,后者是从建筑的角度看问题,两者都是正确的。这个房间是为电气专业用的,所以必须首先满足电气专业的要求。《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本身就是基础性规范,是满足建筑的基本要求的,所以压型钢板的屋面坡度最低应为10%。关于高层建筑的高度问题,一个算到女儿墙顶部,一个算到屋面面层。《高规》相对于《建规》是优先级,所以民用建筑要算到屋面面层,工业建筑要算到女儿墙顶部。
还有许多这类问题,如甲类厂房之间的间距,《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14米,《石油化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15米,当然执行15米啦。所以,碰到这类问题,就要分析谁是优先级啦。
最后,还有一个问题大家可能没有注意到,就是建设部搞了一个强制性条文,把规范原有的执行顺序搞乱了。原来是基础级的条文变成了优先级。如《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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