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法,刑也,平之如水
中国传统的文化是博大精深的,湖湘文化更是长沙这个地域区别于其他地方的一个特色,在前面论述的建筑与法律的相同点,有一点就是建筑和法律都是具有地方特色的,也就是长沙的法院要有长沙的特色。
法院建筑功能的特殊要求,且目前国内还没有专门关于法院建筑设计的规范,所以我们在方案构思长沙中级人民法院二气工程之前专门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施工现场进行调研
(一)观察建筑与法律的相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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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是凝固的音乐,同时也是不断变化的,这点无须论证。而《法国民法典》颁布也有了200年,其法典的基本原则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在实践与研究中获得了新的生命,不断地更新、超越自身的价值。所以建筑和法律都是在不断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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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作为一门艺术和工程相结合的学科,其自身内部无法自给自足,近年来一些新的建筑学名词,诸如建筑生态学、建筑论理学、绿色建筑等相继产生。而法学也随着经济学、社会学的发展,诞生了法经济学、法社会学、法人类学等等分支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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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球上存在多种民族和文化,从而形成了不同的价值观,不可使用统一的建筑理念来统一全球建筑,也
民族之间心理感受不同,建筑语言也不同。比如乌鲁木齐天山区法院室内设计的独特地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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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明理搂是清华大学法学院的院楼,走进去都必上十几级台阶,以示对法律的敬畏。近年来,由于国家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任摆在了十分重要的位置,使法院的威严至少从外部的硬件形象上得到了体现。庞德认为法律是一种社会工程,此种工程
但是建筑由于其固有的性质,使其越来越具有了文化的气息和艺术的气质,现代建筑的发展已经不仅仅是为人们提供生活、办公的场所了,而已经成为了一个城市品味的象征,一个国家人民生活水平高低的标志。法律是社会科学中的工程学科,建筑是工程学科中的社会科学。
建筑是历史的活化石,法律是历史的情侣表,它们分别以各自的方式将人类历史和文明加以固定,加以诠释,加以表达。我们要感谢建筑,同时也要感谢法律,因为有了它们的交相辉映,使得人类的理性之维与情感空间如此的丰富多彩,魅力四射。
(二)关于法院建筑的浅易分析
总的说来,法院应该是坚实的、崇高的、庄重的、威严的。决不是了米黄大理石的温和和欧陆风格的浪漫,也不是旧有的雕梁画栋和
法院文化是法院在审判和管理等实践活动中产生的文化现象,从广义上讲,法院文化还包括法律规范的完善、司法制度的改革、社会公众法律素养的普遍提高、司法从业人员良好道德的形成等等。法院文化表象是指法院的建筑、设施和装备以及包括干警着装、法官服饰、法庭的布局和装饰、
至于改善陈旧法院建筑的必要性更是毋庸置疑的。这是因为法院建筑以及法庭内景的肃穆庄严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我们生活在一个法院穷巷陋室的国家里,那么良好的法治能够建立是让人难以置信的。实际上,近年来全国范围内法院屋舍翻新、厅堂华丽的趋向正可以说是我们这个国家走向法治的一个证明。有些人似乎对这类改变显得不以为然,最常见的观点是:内在的东西不改变,单靠服饰道具的花样翻新,司法公正仍然只是一句空话。还有人对法院建筑的改善颇有微词。比如在沈阳中级法院的事件曝光后,某家报纸上这样的指责:法院出了那么大的事情,楼却盖得如此豪华。
法院是司法最集中、最具体、最典型的象征。现在很多法院建筑由于是泊来品,这种象征便重重地涂抹上了维多利亚时代建筑装饰色彩,使之无处
而且综观我们现在所看到的大多数新修建的法院,在建筑装饰语言上,都包含了浓浓的“感情”,那些无处不在的泛巴洛克的雕塑、线条、柱头充斥整个建筑空间,墙面千篇一律的西班牙米黄大理石,地面
从某种意义上说,“法”的针对性是“情”。“法”以法律为准则,只有坚决摈弃“情”。法律才能得以贯彻执行;反之,如果因“情”的干扰,发则难行,法律难免“为情所伤”。所以法律是坚决排斥感情的。但是我们关于这个课题是可以介入湖湘文化的,只要我们不把它用成滥情,只要我们控制它的范围,它就不是法律所
长沙的法院设计自然离不开长沙的文化,而长沙是湖南省省会,全省政治、经济、文化、科教、信息中心,是国务院首批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和第一批对外开放的旅游城市。
长沙中级人民法院座落在长沙市雨花区曙光中路
就众多国内外法院建筑而言,现成的有两个很好的例子:一个是荷兰建筑师协会大楼,另一个是罗杰斯的近作法国波尔多法院方案。前者一反办公建筑伟岸张扬的形象,采用了非常低调的建筑形式,但在处理与城市、与基地关系上十分机智妥当,并且营造了学术性场所具有的那种文雅、淡泊。是对场所本质的回归。后者是一个大型法院,除五个实体的“陶罐”之外均为公共空间,极简单实用,形象鲜明。
而我们这次的任务是设计关于法院室内环境的一些空间。审判厅,办公室,会议室都是重点。虽然时间很充足,可是对于从未涉及法院建筑领域的我们仍旧是一个艰巨的挑战。
关于法院内部的设计,一方面要延续建筑外观的做法。一方面要思考新的问题。比如法院建筑的内部安排如何体现法官的独立性。跟行政机关的首长负责制不同,法院中的实际决策者就是每一个独立的法官,法庭建筑需要表达这样的理念。不过,我们的一些法院建筑设计却并非如此。常见的情况是,院长、副院长办公室宽阔而舒适,而普通法官却只能几个人用一间相对狭小的办公室,问题当然不是院领导不可以用大办公室,而是每一个普通法官也应当拥有自己的一个独立的与院长们差距不大的办公空间。所以从图中也可以看出,应用而生出许多小办公室和小审判厅。
在法院立面造型的处理上,端庄的形体、粗旷的轮廓、对称的立面、虚实的对比、夸大的尺度、坚实的材质等都可以充分体现出法院作为国家机器的尊严。在法院内部立面的处理中。我们可以适当的运用
具体说来现在的城市法院用地一般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方向与城市道路相连,这样便于合理组织办公入口、审判入口、羁押入口和生活入口不同性质的人流。还要根据法院建筑自身特殊功能的需要,为实现审判的公正性,法院工作人员、证人、犯罪嫌疑人和旁听人员等各种流线应互不干扰,严格分开。这点从图纸上也可以看出。
我觉得如果在原图上添加那些而那些与法庭关系较为密切的使用设施。如要设新闻发布中心、立案大厅、扣押物品仓库;办公、档案室及图书、资料阅览室;羽毛球馆等。供法院工作人员紧张工作之余锻炼使用,以缓解工作压力。我们还要注意法院主审判厅的门厅,审判席,被告席,公诉人席,律师席,证人席,观众席等这些关键地方。而且用于这些地方的家具陈设,颜色氛围都要时刻牢记法院这个课题。
我们应该作出符合长沙地域环境和人文环境的方案。长沙有别于其他地方,它的街道它的民风都是独一无二的。湖南的气候和它的偏好使我们不能直接去
该法院项目现在已经拥有其合理的总平布置,明确的功能分区,秩序井然的流线组织,已经能较好地满足法院建筑的特定要求,并外部有了形象的创造和外部环境气氛的渲染,如果再有法院鲜明的内部性格特征,如果在未来的一段时间里,我们尽量了解法院内部空间的表现,然后用我们所学,必定可以让长沙中级人民法院全面的去履行神圣的法律使命了。
(三)法院设计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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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院建筑除的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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