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谈几点看法。
一、全面认识小型农村水利的特点与性质,找准问题的关键,是搞好改革的前提
(一)小型农村水利的特点
通常把灌溉面积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渠道流量1立方米每秒以下的工程界定为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种类和功能很多,大体可归纳为以下几类:小水库、塘坝、水池等蓄水设施,小型拦河闸坝、引水闸、截潜流等引水设施,渠道、管道、闸门等输水配水设施,渡槽、隧洞、倒虹吸、桥、涵等交叉建筑物,泵站、机井等提水设施,灌水沟、畦、喷灌、滴灌、闸管、
一是地位作用重要,需要高度重视。
二是群众性强,需要广大农民参与。农村水利遍及全国各地,与所有农民的生产、生活都有密切关系,是一项群众性的事业,每年都要发动近亿劳动力从事已建成工程的清淤维护岁修、水毁工程修复和新工程的兴建。群众性、互助合作性是农村水利的重要特点之一。
就单个农村水利工程看,技术比较简单,但从流域、区域水土资源综合开发利用以及它涉及水利、农业、政策、经济、管理等众多领域看,农村水利又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必须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搞好统一规划,加强指导。
三是公益性较强,需要政府扶持。农村水利既有农田灌溉、水产养殖和生活供水等兴利功能,也有防洪、除涝、降渍、治碱、防治地方病等除害减灾功能;既可以为花卉、蔬菜、果园、养鱼等高附加值产业服务,又承担着大田作物灌排,保证国家粮食安全的任务。以兴利为主的工程兼有经营性和公益性,防洪除涝等工程完全是公益性,不具备经营条件。从总体上看,农村水利的服务对象是弱质产业,投资回报率较低。基于农村水利公益性强的特点,从中央到地方,各级财政每年都安排一定补助经费给予扶持。粗略估算,几十年来,政府补助约占农村水利总投入的1/3。
四是具有垄断性,需要政府加强宏观管理。按受益农户多少区分,小型农村水利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农户自用的微型工程,如水窖、水池、浅井等;另一类是几十户、成百上千个农户共用、规模相对较大、具有农村公共工程性质的泵站、水库、引水渠等。受地形、水资源等条件限制,多数公共工程具有天然垄断性,不能像乡镇企业那样搞市场竞争、破产倒闭。灌溉所用水资源,属国家或集体所有,是公共资源。所有生活在当地的农户都有公平用水的权利。用水权是农民生存权的组成部分,为农民生存条件服务的公用水源和公用设施不适合让私人垄断。农村水利设施多地处农田荒野,无人值守;风吹日晒雨淋,易老化损坏;土方工程多,维护工作量大。除生活供水工程外,多数工程季节性使用。农村水利的建设与管理需要在政府的规划与计划指导下有序进行。
(二)农村水利的性质
农村水利是农民抗御自然灾害,改善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农村生态环境条件的基础设施,是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的物质保障条件。除农户自用的微型工程外,农村水利与农村道路、农村供电等同属农村公共工程,是农业和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具有较强的基础性、公益性。
农民是农村水利事业的主体。尊重农民意愿,依靠农民的力量,合作办水利,是发展农村水利事业的基本原则。农村水利的宗旨是服务。以兴利为主的工程,既要适应市场经济要求,有偿服务,核算成本,降低费用,促使工程良性运行,又要坚持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宗旨。有关法律和政策对此有明确规定。
(三)找准问题的关键
从50年代到70年代,我国农村实行合作社和人民公社集体所有的经营管理体制。按照
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土地包到了农户,牛、马、犁、锄头等生产工具分到了户。水库、机井、渠道、桥闸涵等不能分,仍实行集体所有、集体管理。新形势下产生的问题是:没有集体经济组织依托的
能否把农村水利公共工程交给个人办?不行。理由前面已有阐述。继续沿用目前这种由乡或村代行
(四)明确改革目标和原则
改革要以组建用水合作组织、明晰工程所有权为核心,以增强经营管理活力为重点,以提供良好服务、实现良性运行、充分发挥效益为目标。改革要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参与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有利于已建成设施的巩固和效益发挥,有利于水资源的合理高效利用,有利于加快农村水利事业的发展。
二、按照
(一)农户自用的微型工程,实行
农户自用为主的微型蓄引提工程,政府可酌情在经费上给予补助。这类工程作为农民的家庭私有财产,发给产权证,受法律保护。
农户自有工程自己用不完的水,允许在农户之间,按平等协商、互利互惠、有偿服务的原则,调剂余缺,充分发挥工程和水资源最佳效益。
(二)较多农户受益的小型公共水利工程,推行多种形式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管理体制
受益农户较多,特别是跨村或跨乡的小型公共工程,应当按水系、渠系范围,组建用水户协会等多种形式的农村用水合作组织。这种体制有以下特点:首先,它不按乡、村行政区划组建,更符合水利建设和管理的特殊要求,可以避开乡、村借水费名义搭车收费或截留挪用等问题。第二,明确用水户是建设主体、投入主体、所有者主体、受益主体,形成了以用水合作组织为纽带的利益共同体。第三,机制灵活。合作办水利,就是要有钱的出钱,有力的出力,有设备的出设备,可以以物换工,以资换工,以工换工,以工换水,每个成员的权利、责任和应尽义务都严格按章程办事。第四,合作组织要按法律规定注册登记,成为有法人地位的服务实体,受法律保护,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五,合作组织有章程,民主选举负责人,在内部采用民主协商方法决定成员出工、出资分摊以及水费计收等大事。
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不是过去合作社、人民公社组织的简单重复,它是新形势下农村水利管理体制在更高层次上的发展,是体制上的创新。目前各地改革中采用所谓的
政府补助农村水利建设的资金所形成的资产,应明确归农民用水合作组织集体所有。从总体上看,小型农村水利资产都属集体所有性质,不存在国家所有的问题。
这里还要强调,在农村水利体制改革中,对拍卖集体所有的水利设施所有权要持慎重态度。小型水利公共设施固定资产,一般不下几万、几十万元,真要按其价值卖,一般农户买不起。如果低价卖,必然造成集体资产流失。更大的问题是卖给个人的工程损坏后,由谁负责更新改造。从总体和长远看,今后农村水利能否靠个人兴办?农民群众投劳集资建成工程后,卖给个人去经营,群众还有没有兴办农村水利的积极性?长期以来,集体所有的公共工程,管不好、没人管、效益不佳,原因是复杂的,应当从体制方面查找深层次的原因,
(三)经营性的小型农村供水工程按
以向乡村企业、果园、种植场、养殖场供水为主,兼有村民生活供水任务的农村供水工程,应参照
三、采用灵活多样形式,加强经营管理,是小型农村水利机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明确了农村水利公共设施归用水户集体所有,作为
(一)用水合作组织自己直接经营管理
这种方式适用各类农村水利工程。应当成为当前和今后农村水利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方式加以提倡。目前全国近80%的工程仍实行所谓的乡村
(二)用水合作组织聘用
用水合作组织内部找不到合适人选时,可以聘用外部的
(三)承 包
承包不改变工程所有权属。它通过合同契约,由工程的所有者把管理权委托给承包者,同时对双方权利、责任、义务给予明确,承包者比合作组织聘用的管理负责人有更大的自主权。承包者可以是合作组织内部成员,也可以是社会上的人,可以一个人,也可以是几个人组成的小组。
承包方法简便易行,较好地解决了工程维护管理差,管理责任不落实的问题,易被农民接受,已有多年实践经验,适用于各种类型的农村水利公共设施。目前全国约有10%的工程采用这种形式,应当作为农村水利经营管理机制改革的主要方式之一加以提倡。
(四)租 赁
严格地说,它与承包经营管理属于同一类型,因为工程所有权没有改变,只是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分离得更进一步,租赁者在经营管理上有更多的自主权。租赁者可以从直接或间接的经营利润中获取报酬,同时也承担更多的经济责任和风险。因此
(五)
严格地讲,这不是
四、履行政府职责,加强政府引导、扶持、服务、监督
推动农村水利事业健康、蓬勃发展,要抓好三个关键:一是发挥农民群众主体作用,解决体制不顺的问题;二是灵活运用市场机制,加强经营管理,解决运行机制不活的问题;三是加强政府引导扶持,做好服务监督,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为体制与机制改革创造有利的环境条件,三者缺一不可。过去几十年,我国农村水利事业取得的巨大成就,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扶持,强有力的政府行为把农民组织起来,显示了依靠党的领导、社会主义制度和群众集体力量能办大事的优越性。对过去的做法,不能一概否定。应当认真总结成功的经验,发扬好的传统,找出体制与机制上存在的深层次问题,改革一切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新形势要求的做法。总的来说,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农村水利改革中,政府对农村水利的扶持引导不应当削弱,而要加强。该政府管、政府办的,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履行职责。该让群众办的,一定要让群众自己办。能用市场机制解决的问题,政府应当放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入
最后,谈一下关于小型农村水利改革的名称问题。许多文章把小型农村水s利改革归结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