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水利标准化工作的要求;
2.适应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为水利部依法行政、科学治水提供技术保障和支持;
3.提高水利工程建设和产品与服务质量,促进水利现代化和科技进步;
4.为今后制定水利技术标准化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管理提供技术依据。
(二)编制要求
1.完整性——体系表的组成应完整、配套,基本覆盖主要的水利技术领域;
2.统一性——体系表内各项标准之间,应尽量做到协调、统一;
3.科学性——体系表应分类科学、层次清晰、结构合理,并具有一定的可分解性和可扩展空间; 4.实用性——体系表应便于使用和管理。
(三)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
2.国务院批准的《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国办发[1998]87号);
3.GB/T13016—91《标准体系表编制原则和要求》、1984年7月《全国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体系表(二稿)》、1992年8月《修订全国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体系表的基本原则(草案)》等有关标准和规定。
(四)收录范围
1.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含建设部1991年4月11日以前发布的),以水利部为主编部门或起草、归口单位的已颁、在编或拟编的国家标准;
2.由水利部发布的现行有效的、在编或拟编的水利行业标准,包括水利部与其他部委联合发布的水利行业标准;
3.由其他部委与水利部联合发布的现行有效的或在编的其他行业标准;
4.由原水利部(1978~1981年)或原水利电力部发布的现行有效的部颁标准和专业标准;
5.由水利部发文在全行业推广使用的其他行业先进标准;
6.目前由电力部门主管的,与水利行业关系密切的水电技术标准(包括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
水利部系统承担编制的国际标准和水利部系统的国家级标准物质作为体系表的附表。
不纳入本体系表的有:
1.产品质量分等方面的标准;
2.以部门规章形式发布的技术规定,如:定额、概预算等技术经济标准;
3.内容属于行政管理范畴的工作管理标准,如:SL301—93《水利行业岗位规范》等。
(五)框架结构
根据标准体系的内在联系特征和水利行业的具体特点,本体系表采用由专业门类、专业序列和层次构成的三维框架结构(参见“二、水利技术标准体系结构框图”)。
专业门类——与水利部政府职能和施政领域密切相关,反映了水利事业的主要对象、作用和目标,体现了水利行业的特色,如:水文、水资源、防洪抗旱、灌溉排水和水土保持等。 专业序列——为实现上述专业目标所采取的工程建设程序或技术装备类别,反映了国民经济领域所具有的共性特征,如:工程建设方面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管理等,技术装备方面的仪器、设备和金属结构等。
层次——一定范围内一定数量的共性标准的集合,反映了各项标准之间的内在联系。本体系表将标准分为三个层次:基础标准、通用标准和专用标准。
(六)标准体系号
对列入本体系表的每一项技术标准,均赋予唯一的标准体系号。 标准体系号由标准体系分类号和标准顺序号组成。标准体系分类号由标准的专业门类编码、专业序列编码和层次编码组成,采用英文字母与阿拉伯数字混合编号形式,即标准的专业门类编码以两个大写正体英文字母表示,专业序列编码以两个小写正体英文字母表示,层次编码以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标准顺序号以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分标准不赋予单独的标准体系号。标准体系号的书写形式如下:
(七)其他
标准的编制状态分为已颁(含拟修订)、在编和拟编三种。在编(包括制定和修订)标准又分为起草、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四种状态。
“调为推荐”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建设部公告将原来作为强制性标准发布的国家标准调整为推荐性标准。 “降为行标”指国家技术监督局或建设部公告将原国家标准调整为行业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