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是基础性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我国是一个水资源中度短缺的国家,因此,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包括城市化、工业化,尤其是西部大开发等一系列发展,水资源配置的调整、水权的明晰已经成为迫切的需要,也是大势所趋,政府的责任就是把配置的调整和水权的明晰引导到科学和优化配置的轨道上来,部领导对此高度重视,已有全面论述,并做了工作部署。为尽快、更好地开展这项工作,谨在这里谈一些不成熟的想法。
一、水权转换的现实需求
目前,明晰初始水权和水权转换在内蒙古和宁夏黄河干流区域和其他一些地区已经成为当务之急。一方面黄河的配水量不可能有较大增加;粮食种植面积不能压缩,粮食产量不能降低,农业灌溉需要水。另一方面,这些地区多是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财政困难,发展用水经济效益高的火电等产业,对不少市县的开发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也是地方的迫切愿望;同时,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这一区域城市供水需求增加。
二、水权转换是必然选择
在内蒙古和宁夏黄河干流区域,用灌区节约水量来满足电力产业发展需求是必然选择,或者说现有灌区水权转换为火电厂水权的重新配置是必然选择,水权转换是现代化的必然趋势。
以内蒙古黄河干流为例,目前供水比例是农业用水
另一方面,目前内蒙古黄河干流灌区水利用系数只有
所谓优化配置就是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系统统筹优化配置。供水系统是由地表水、地下水和中水回用三个子系统构成的大系统,用水系统是由生活用水、生产用水和生态用水三个子系统构成的大系统;二者构成巨系统。实现巨系统中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六个子系统之间优化配置的前提是:以人为本,保证城乡居民的生活用水和粮食生产用水;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以保证生态用水(保证适宜地下水位)、保证黄河不断流为前提,提高用水的效率和效益。
三、水权转换的经济、法律思考
每当生产发展和社会结构变革的时候,就要求生产关系和有关社会规范(法规)的变革,国务院发布的《中国
符合科学发展观的变革,也必然会符合法理。笔者在全国人大工作时曾提出,“法理”的主要内涵就是科学道理(包括新兴学科)、实际情况(包括情况的变化)、法学理论(包括法学的创新)和国际惯例(包括国际的新共识)。因此,在内蒙古和宁夏黄河干流上进行水权转换的试点是必要与可行的。
(一)法律意义上的水权
法律水权的内涵是水的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处分(置)和收益的权能。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条中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我们目前讨论的是使用权。
具体地说,取得使用权后不一定有处分权(交易属于处分)和收益权,所以水权转换的试点不仅能建立水资源供需新平衡,而且为法规的发展提供了基础。这样的例子很多,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就成立于《人民银行法》修改之前。
水是人生活的必需品,国家必须予以保障。转换使用权后,所有权不受侵犯,应充分体现在实施取水许可制度、有偿使用制度,缴纳水资源费,控制转换期限和宏观控制水价上。
(二)经济意义上的水权
经济上的水权概念主要是在所有权表现为产权时,又可分为开发权、利用权、经营权和管理权。具体解释如下:取得开发权可以利用,或不利用;行使利用权以后自然获得经营权和管理权;经营权和管理权又可以分离。
(三)水权的经济与法律内涵之间的关系
水资源在法律上的使用、处分和收益权能与经济上的开发权、利用权、经营权和管理权密切关联,但并不一一对应,界定要具体分析,而且十分复杂。
比如说,水资源的使用权,从经济利用上就可以分为取水权、排水权、水能利用(水力发电)权、水上运输权、水上养殖权和水上观光权等。其中取水权基本上占用上述各种权利,使总排水权减少,使水能权减弱,使运输权受限,也影响到养殖、观光权;而排水权也对上述各种权利都有影响,如使取水水质降低等;水力发电权则主要占用了水能权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