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不断完善水电对可持续发展的贡献
水电项目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多个领域和许多组织的配合。
(一)水电舞台上的行动者
在水电领域,不能采取单一的组织结构,也不能进行独立实践。
水电行业和产业需要来自环境和社会科学、经济、生物以及技术和工程领域的专家集体参与设计和运行。在项目批准之前,无论是公共投资或是私人投资,这些专家们将着手对参与项目规划的团体或组织提出必要的建议。项目规划的主要参与人员来自中央和地方政府部门、投资方、财政部门、当地利益方、能源和水利机构、环境监测部门、业主、运行人员以及代表和规范水电行业和水力资源的有关组织。因此,对水电项目的决策不是集中在仅仅几个权威人士的手中,在许多国家,水电行业服从于严格的监管机构,以保证项目建设的安全以及对环境和社会带来良好影响。
在水管理方面,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期出现了综合水资源管理(IWRM),作为解决跨行业水资源管理问题和用水争端的办法。利益各方的参与便是其主要原则之一。利益方的参与要求综合水资源管理不能仅仅局限于水和环境管理的结合。社会范围、能力建设、清晰定价、投资政策、信息交流、水资源的合理配置、采用最好的技术和实践经验,以及妇女的适当参与都是此过程的重要方面。
能源政策中利益各方的参与突出了必须对社会、环境和财政给予适当的考虑。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在
--以平等公正为服务途径的工商业,确保按照社会和环境的要求,对电力的提供,发电收益和承受影响提供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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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权力机构呼吁加大对清洁、可再生能源的投资,实现利益共享;
--非政府组织(NGOs)寻求最大限度减少对社会和环境健康影响的办法,反对行业补贴;
--贸易联合会声称,补贴会给一些地区带来就业机会,然而会给另外一些地区造成损失,希望能进行公正过渡。
利益多方的过程最初是由世界大坝委员会(WCD)在
--最后报告的准备过程中缺乏协商;
--对大坝过去的性能进行偏向性的评估,集中在不成功的例子上,忽视了适当的效益评估;
--选择方案不完善的评估;
--建议和纲要不可行;
--对温室废气排放的不当处理,以及
--对全球环境问题的整体估计不足,如大气污染、气候变化和扶贫。
在将来,最重要的是,世界大坝委员会的后续组织即大坝和开发项目组织(DDP)将为全球利益多方关于大坝问题的对话创建一个全面、平衡、开放和透明的平台。
然而,裁定和决定必须由权力机构做出,当地的、区域的以及全国的当选代表也有职责和权力来制定决策过程的规章制度。因而,他们必须为决策的后果负责。而且,政府代表应该担负主要责任,保护受到影响的群众参与决策过程的权利,并确保他们受到公正对待及合理补偿。他们也不得不保证未来增长人群的水资源和能源供应。因为大部分水电都是国家重要项目,所以国家政府有责任推行透明、高效以及可预见的许可制度。
(二)需克服的困难
1、政治困难
虽然,人们明白发展中国家获得电力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先决条件,然而全面的电气化建设将很难完成。现在,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城市和农村电气化建设
通过给指定区域增加主要基础设施(道路、桥梁、水库等),水电项目不仅构成当地和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而且必须按照综合的水资源管理计划运行以满足多方面用水的需要。水电项目的规划涉及到社会不同阶层中经常有利益冲突的许多利益方。这就预示着决策者们将必须裁定由谁来承受负面影响,以及如何对他们进行补偿。这种全面的规划需要时间。决定一个项目的可持续与否,必须由政府在考虑到相关人们的愿望、需求和权利而做出的一个选择。
而且,随着公众对水电带来的环境和社会后果,以及过去一些失败经历的关注日益增加,使得一些组织良好的非政府组织以及地方和全球组织逐渐增多。它们的活动造成了项目被迫延期和取消,特别是对于国际开发机构支持的项目。尽管在事实上,对电力和淡水的获取是扶贫和提高生活水平的一个重要因素,结果使这些机构现在不愿参与新的水电项目。
然而,声响最大的利益群体无需为“沉默的
今天,对水电项目固有的复杂技术、环境和社会问题的合理理解和认识,要求远远超出对环境和社会的充分研究,这将依次增加项目成本和准备时间。过去看来一些技术经济上可行的项目,在一旦延期并考虑到补偿费用的情况下就变得不切实可行了。一些情况下,来自所有利益各方的观点,包括环境专家和技术专家,使得项目不被接受,同时一些权力机构有时也缺乏决断能力。
也许,需要克服的最大困难是,水电的长期规划中缺乏政治和经济的激励措施,同时需要大量的政府努力来了解并协调私有部门的参与。
2、能源部门建立公平竞争机制
在能源供应领域,政府、私有部门、公共企事业单位、财政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必须做出更多的努力来建立公平竞争机制。正如联合国专家小组报告中所指出,协和的竞争制度将是在取得更加可持续发展中向前迈出的一步。
为建立公平竞争机制,能源部门需要:
--方案比较时,要包括对项目整个使用年限的评估;
--严格运用可再生能源的科学定义;
--考虑发电方案的可靠和灵活程度;
--考虑造成全球变暖的温室气体排放;
--在方案选择和政府职能之间协调环保制度;
--扩大对所有能源生产的评估范围;
--审视财政机制;
--鼓励开发一个充分考虑外在因素(例如空气污染费、自然资源枯竭)和社会利益(如防洪、供水、娱乐、航运及辅助服务)的市场和规范环境。
以整个运行年限为基础对开发方案进行系统的比较
许多对于能源供应方案的比较,重视环境影响,而不对项目整个运行年限(LCA)进行评估。对项目整个运行年限进行系统评估将对较好的能源开发方案给予更为现实地验证。
而且,整个运行年限评估重视了国际协作的需要,因为在不同的国家可能都将发生矿石燃料的燃烧而产生废气排放。通过所有京都签约国承认的国际协议,而不采取同样的评估原则,来解决关于能源进出口而产生的废气排放问题将是不容易的。
对“可再生”能源进行科学的定义
方案比较时要考虑可靠程度和灵活性
对不同发电方案的比较常常不考虑每一方案提供的服务程度。当前的争议倾向于认为所有发出的电都是等同的。这是一个严重的方法错误,因为一些方案需要一度电就能输出一度电,而有的方案却不行。例如,如果没有风,风轮机便不能发电。据此看来,需要的备用发电方案的影响也必须考虑在内。在不同类型的水电项目中,区别很大。基本上,径流式水电项目是按照河流的季节变化运行,就不如带水库运行的电站灵活。
考虑温室废气排放(GHGs)
理顺环保制度
另外一个被忽视的问题便是在当前评估过程中缺乏公正性,导致了一些方案被大大拖延。如果这些拖延阻碍了高效益方案的开发,它们就与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背道而驰。在澳大利亚、日本、新西兰一些太平洋国家,天然气发电站项目获得建设许可的期限不到两年,包括环境影响评估。对于一个产出同样电力的水电项目而言,获取建设许可至少需要六年
将评估范围扩大到对所有能源生产商
一个公平竞争机制不仅涉及电力生产商,而是所有的能源生产商。电力生产商的确反对矿石燃料的直接利用,如燃烧天然气。例如,在不同类型的开发商中,对能源保护计划的责任分配不公平;常常是只有电力的消费者和生产者必须为能源效率计划付费,而燃气和燃油的消费者和生产者不必为此付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