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于国有林场的自然保护区之景观管理途径

发表日期:2006-03-06 浏览人数: 作者:张玉钧 来源:网络收集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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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UCN(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的保护区定义很宽泛,它是指为保护或维持生物多样性和有关自然与文化资源而特别提供的,依据法律或者其他的有效手段而被管理的陆地区域或海域(2,3)。我国作为《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缔约国,在履行该《公约》的同时,也在建立和完善我国的保护区分类系统。在我国相应的保护区分类系统中,按管理归属部门划分的保护区类型有林业、农业、海洋、地矿、环境保护、建设以及其它部门管理的保护区。其中,以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为数最多,它包括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和湿地类型的自然保护区。由于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的自然保护区的前身多为国有林场,因而在建制改变后其经营管理方式也便具有特殊性。本文针对源于国有林场的自然保护区的景观管理途径进行了探讨。

一、保护区与森林保护区

  纵观世界的保护区(Protected Area)历史,可以追溯到19世纪中叶在美国设立的Yellowstone国家公园以及Yosemite国家公园(1)当时这种北美型的国家公园设立的先决条件是排除公园内的居民永住。从此以后特别是自20世纪60年代初开始,世界各国陆续建立了各自的国家公园,并一直遵循着这个原则。这可以从1969年IUCN给国家公园下的定义上反映出来。当时IUCN把国家公园定义为面积比较大,不因为人类的开发或居住而改变其原貌,由国家的权威机构制定措施而对全域进行保护,并排除开发或居住区域的存在。但是,事实上由于人类的居住区域几乎无所不在,并且在这样的区域大多存在着传统的土地利用方式,因此在采取自然保护措施的同时,要适当考虑当地居民(包括土著居民)的利益诸如居住及土地利用状况。因应这样的现实情况,各种类型的保护区如鸟兽保护区,水源涵养林保护区,土著居民保护区,游憩林保护区也便相继建立并得以维持下来。也就是说因保护管理目的的不同保护区相应地被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IUCN最初在1978年依据管理目的制定了保护区的分类体系。该体系于1992年在委内瑞拉首都加拉加斯召开的第四次国家公园与保护区国际会议上加以进一步修订。此次会议强调保护区不应是开发过程中保留下来的小岛,各国必须把它作为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战略与自然资源的贤明利用战略的一个组成部分来看待。因自然条件及国情不同,保护区的类型也就多种多样。保护区的管理目的可能是单一的,也可能是多重的(IUCN,1994)(2)。

表1保护区管理目的与IUCN的保护区类型划分

管理目的

a

b

科学研究

原生自然保护

种与遗传多样性保护

环境效益的维持

特有的自然与文化特征的保护

观光与游憩

教育

源于自然生态系统的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文化与传统的特质的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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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目的 2:次要目的 3:潜在目的

Ⅰa 严格的自然保护区,Ⅰb 荒野地保护区;Ⅱ国家公园;Ⅲ自然遗迹保护区;Ⅳ生境/物种管理保护区;Ⅴ陆地/海洋景观保护区;Ⅵ资源管理保护区。

引自IUCN(1994)Guidelines for Protected area Management Categories, P8.

  根据WCMC(世界自然保护监测中心)1996年的调查结果,全世界的森林面积约为3,988.8万km2,其中森林保护区的面积为311.3万km2(7.8%)。从森林保护区占所在地区的森林面积的比重来看,俄罗斯最低(1.8%),岛屿部东南亚最高(16.9%)。10%以上的区域有加勒比海地区(14.7%),大陆南亚及东南亚(11.3%),岛屿部东南亚(16.9%),南美(10.4%)等。低于10%的有非洲(8.7%),澳洲(8.4%),欧洲(8.0%),远东(5.3%),中东(3.8%),中美(9.8%),北美(8.3%),俄罗斯地区(1.8%)(见图 1)。

图 1 世界各地区的森林面积及森林保护区面积(1996)
Figure 1 Protected Forest Area by Region,1996
图1为作者根据下述资料整理:WCMC. National Protection Systems: Protected Areas Database.
Unpublished data(Cambridge,UK:WCMC,May/August1999).Online
at:http://www.wcmc.org.uk/forest/data/cdrom2/gtabs.htm Accessed March
10,2000 for Matthews,E.,R.Payne,M.Rohweder,and S.Murray.Forthcoming 2000.〝Pilot Analysis of Global Ecosystem:Forest Ecosystems.″Washington D.C.: World Resource Institute

二、我国的森林保护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的自然保护区

  上述的森林保护区在我国主要指的是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的自然保护区。这类自然保护区的设置与管理制度是依据1956年林业部制定的《关于天然森林禁伐区(自然保护区)划定草案》而成立的。事实上在《森林法(试行)》(1979年)出台以前,依据国务院及其所下属的林业部的相关指示或条例,已经陆续建立了一批自然保护区。如1962年国务院发出了“关于积极和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指示”,明确规定对珍稀特有的鸟兽,应在其主要栖息繁殖地建立自然保护区加以保护,而且这些自然保护区几乎都是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的保护区。1985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当时的林业部就这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还专门颁布了《森林和野生动植物类型的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该《办法》是根据《森林法》和有关规定而制定的(4)。截止1993年为止,根据全国自然保护区的统计,在各类已建立的自然保护区中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的自然保护区总数已达551个,总面积1766.8万hm2,约占当时全国森林面积的13.2%。这与世界各地区的森林保护区所占比重比较,处于中上水平。1990年代中后期,国营林场转变经营机制,实行分类经营,陆续出现一批生态公益型林场,这批生态公益型林场经过有组织地再编,其中的一部分又逐步过渡为森林公园或自然保护区等经营体上去。也就是说新的一批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的自然保护区大多是在生态公益型林场或具有生态公益性质的林场基础上成立的。本文称其为源于国有林场的自然保护区(5,6)。

三、源于国有林场的自然保护区之景观管理途径

(一) 实施生态干扰度评价

  生态干扰度(Degree of Hemeroby)提供了一种定性与定量结合起来研究植被与立地的当前状态的方法,反映的是人类在过去所有有意识和无意识地对立地和植被施加干扰的不同强度等级,其结果既说明了人类过去对植被或立地的影响程度,也说明了由此导致的现实植被与其潜在自然植被的距离。它与植被自然度是一对相对的概念。在欧洲,作为一种很实用的生态分析手段,其方法已被广泛地应用在农,林,水,景观,城市及自然保护等诸多领域的生态评价上(7);在日本,根据《自然环境保护法》第4条规定,政府每5年对地形、地质、植被和野生动物,以及其他有关实施自然环境保护所应掌握的信息进行一次基础调查,即实行“自然环境保护基础调查”制度。现在判定指定的原生自然环境保护区、自然环境保护地域以及自然公园“植被自然度”所采用的标准就是1983年到1986年进行的第一次“自然环境保护基础调查”时制定的,即根据植被的改变状态区分为10个度,表示植被改变程度和维持原生的状态从10度到1度渐次下降。迄今为止,日本已进行了6次基础调查。

我国的保护区制度,目前还没有引入这种生态干扰度或植被自然度评价体系。多数自然保护区已经按核心区、缓冲区和经营区等功能区实施分区管理。核心区是保护区内原生自然景观最好的地方,是遗传基因库的精华所在,需采取绝对的保护措施,免受人为的干扰破坏,同时核心区作为深入研究生态系统自然演化的场所,可为人们提供各种标准的“本底”资料;缓冲区位于核心区的周围,其作用是保护核心区免受外界的影响和破坏,起到一定的缓冲作用,该区也是开展科学研究的基地,如生态监测、科研考察、生态系统能量流动和物质循环研究等;经营区位于保护区的外围,以发展本区特色的生产经营为主,如发展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饲养与驯化,药、果、材种植等,建立资源多层次综合利用的生态良性循环体系,或适度地开展旅游,增强保护区的经济活力和自养能力,并以其管理经验为当地居民提供资源开发利用的示范样板〔8〕。这种区划如果依据生态干扰度或植被自然度来进行,就有可能更加切合实际情况,而且更趋合理。因此,在规划森林与野生动物类型的自然保护区的发展特别是涉及到这类自然保护区的区划时,需要考虑其过去的国有林场之履历。具体实施生态干扰度评价时,可以通过采用传统的植被调查方法和现代GIS技术来综合评价这类自然保护区的生态干扰度或森林植被的自然度,从而为实施其景观管理提供依据。

(二)开展生态旅游

旅游业在我国自然保护区的发展是近几年的事情,这与我国经济包括旅游业持续增长的大背景直接有关。生态旅游可以作为一种手段来实现自然保护、旅游业发展及区域振兴等多重目标。它的合理运营与科学管理要涉及到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当地居民、行政部门等利益主体(Stakeholder)的最佳配合〔9〕。

在自然保护区开展生态旅游,主要目的是保护其自然生态系统,与此同时也不能忽视自然保护区周边地区包括临近乡土自然区域的经济振兴〔10〕。为此,笔者提出以区域社会为背景的生态旅游管理框架的利益主体构成(见图2)〔11〕:(1)有到此访问的主要来自城市的生态旅游者存在,并且这样的生态旅游者是以人数分散的小组形式出现的。这里要说明的是生态旅游者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旅游者,国外有人强调他们必须是人数不多的小团体,而且具有一定的环保意识及志愿者意识,即所谓以个性为基础的旅游,或曰自律性旅游。旅游者本身具有市民意识〔12〕,能够自觉参与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及振兴区域经济的过程。并在此过程当中实现自我,做到自我回归;(2)能够得到当地居民理解并且他们要有经济利益的收获。生态旅游的实施与促进,对当地居民来讲在得到经济上的恩惠的同时也增加了就业机会,从而活跃了区域经济。这是因为,没有当地居民的参与或不考虑他们的经济利益,谈保护自然生态系统或生态旅游资源是不现实的。由于当地居民从小生于斯长于斯,熟悉当地的山川自然甚至一草一木,而且从祖先那里传承了一些非常重要而又实用的知识,经过适当的培训可以成为合格的生态旅游向导;(3)对旅游经营者而言,通过提供良好的服务让生态旅游者更好地利用和享受生态旅游资源;(4)行政部门(代表政府)在制定政策过程中还充当协调员的身份,向其他各个利益主体及时、快速、准确、全面地传达有价值的信息,包括组织编写旅游指南,实施资源担保及人才培养。有时甚至研究者也要参与到生态旅游的管理过程中来,就是说研究者除了要把握开发及经营管理的方向之外,还是当地居民参与生态旅游活动的指导者,同时也要负责监测由于生态旅游开发而引起的对自然环境的破坏状况。

对源于国有林场的自然保护区而言,由于其经营性质已经有别于过去的国有林场,为了生存和发展现实中大多在开展生态旅游。以生态旅游为中介,经营者、当地居民、市民(观光客)以及行政部门等利益关系者以相对平等的地位来共同参与森林管理,打破过去那种以行政命令为固定模式的管理方式,实施社区共管。也就是说在实施生态旅游管理过程中,单靠政府的方针政策,甚至市场以至技术上的措施还是不够的,而是更加强调上述各个利益关系者的价值观能够相互交织、碰撞、磨合,同时政府与市场提供一种平台,以另一种身份来协调各个主体之间的关系,以达成对话、协作和相互理解。


图 2 生态旅游管理中的利益主体相关图
Figure 4 Initiating Ecotourism Management by Stakeholders

四、结语

  IUCN 的保护区分类方案几乎囊括了世界所有保护区的类型,但该方案并没有特别强调或突出森林类保护区所占的份量。而WCMC 1996年的调查结果,从一个侧面说明了世界森林保护区的重要性。在我国,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的自然保护区在整个自然保护区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而源于国有林场的自然保护区在其中占有相当的比例。从景观构成要素来讲这类自然保护区基本上是由森林构成的,并且或多或少都带有人为干扰的痕迹。因此,在规划这类自然保护区的发展,特别是涉及到自然保护区的区划时,需要考虑其过去的国有林场之履历。当务之急,有必要通过调查确定这类自然保护区森林植被的自然度,从而为实施其景观管理提供现实依据。另一方面,通过在这类自然保护区实施生态旅游管理,把追求自然生态系统的保护与区域经济的振兴作为自然保护区经营的目标。这将是这类自然保护区对我国自然保护和经济发展做出的重要贡献。在此过程中,利益主体之间通过和平相处、密切协作,达到促进保护、经济发展和其他相关利益的共赢,最终实现这类自然保护区的景观管理。

参考文献:

[责任编辑:tuz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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