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将长江河道采砂纳入法制化、科学化、秩序化、正常化轨道,国务院、水利部等部委、长江中下游各省市对此都做了大量的工作。湖北省于2001年1月10日起,开始对湖北江段进行全面禁采活动。2001年10月10日国务院颁布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更加全面规范和推动了禁采活动的深入开展。
就整个禁采过程而言,取得的成绩是主要的,中间出现反复和发生群采群盗现象,也是有着深刻的因素所致。
1.一边是十分紧密的组织,一边是松散的联合执法
非法采砂组织一般是由主要头目负责组织资金,沟通与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关系,收集信息和策划、指挥;一些人员负责采砂船、具体组织盗采活动、资金结算等;另一些人员具体负责盗采盗运活动;由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的“马仔”,一部分在采砂船上充当打手,一部分人员对我执法机关和值勤人员进行全天候跟踪、监视。可以说从盗采、盗运到逃脱法律制裁是“一条龙”作业,组织严密。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中明确指出采砂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为此,各级政府成立了禁采领导小组和禁采办公室,成员单位一般是负责长江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长江航务管理的航道管理部门、负责长江交通安全的港监部门、负责水上、码头治安的水上、陆地公安部门,这五家执法单位对长江采砂活动进行联合执法。
与十分紧密的非法采砂组织相比较,联合执法的力度显得比较松散:一是召开协调会议时、一些部门找借口不参加,或派一般工作人员参加;二是没有联合执法值班;三是个别执法部门以罚代管,放纵、默认盗采、盗运行为;四是部门之间为执法成果或责任发生扯皮、推诿现象。
在联合执法中,具体执法也遇到不少困难:一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上执法时,如无公安、港监、航务等部门的有力配合,非法采砂船是不会行驶到指定停靠点的。二是联合执法部门人力有限。三是盗采的主要活动是在江上,属水上公安负责,但其策划、组织是由陆上的恶、黑势力控制,而对其从根源上进行打击、又属陆上公安负责,所以,打击非法采砂活动,水、陆公安部门也存在一个协调配合的问题。
2.一边是充裕的财力和先进的设施,一边是紧张的经费和落后的设备
非法采砂、运砂、卖砂等不法活动屡禁不止,是由于可以获得丰厚的回报,使其有充裕的财力武装非法人员和先进设施,大型、特大型采砂船上除了有夜间雷达导航设备、测深仪外,还有夜视仪等先进设备,船上人员生活设施一应俱全。
在长江采砂管理活动中,几家执法部门普遍存在经费、设备短缺等问题,一些执法部门在水上执法没有交通工具,有的执法部门没有相应的夜视、照明、救生、通信设备及取证的摄影、留声设备和岸上巡查的车辆,一些执法单位的执法人员的值班补助都无法保证。正因为经费的拮据和设备的短缺落后,一方面使执法工作有时处于被动状态,另一方面也使个别素质不高的执法人员,在物欲驱使下,容易被不法分子拉下水。
虽然长江采砂管理工作面临着以上种种的困难和挑战,但从长远利益和全局利益着想,禁采工作仍然不能松懈。
1.认识到位、责任到位
要进一步加大禁采工作宣传力度,真正贯彻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行政首长和各执法机关负责人、各执法机关负责人和每位执法人员要签订责任状,明确权利和义务,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2.使长江采砂管理走上法制化、科学化、正常化轨道
一方面要禁止滥采盗采行为,另一方面要尽快出台各省的采砂管理实施办法及划定禁采区和可采区,禁采期和可采期及年度采砂量和船只控制量。
3.具体管理和执法要创新
建议由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会同各省禁采办联合顺江地毯式排查、监督,各市、县具体执行。公安机关从根源上清除黑、恶势力进行操纵非法采砂活动,纪委监察、公检法机关追究党政机关、执法机关一些给非法采砂活动提供保护和暗中参与的人员的党纪、刑事责任。
4.为执法活动提供切实保障
要在财政上列支长江禁采活动的正常经费,该项经费可与今后开征的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相并;在交通工具(车、船)、通信工具、执法工具、巡查工具等设备设施上予以保证。
(作者单位:湖北省黄石市水利水产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