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防洪工程建设的承包合同是项目法人和承包单位之间为了实现特定的工程目标,而确立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依法确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双方当事人必须积极全面地履行合同,并在执行合同过程中用合同的准则约束自己的行为。监理工程师虽不是合同的一方,但项目法人为了合同的目的,组建和选择监理单位,由监理工程师来协调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责任和风险,以及对承包单位的工作和生产进行监督和管理。
1.1监理工程师的作用
在工程项目实施阶段,监理工程师的主要工作是协助项目法人做好招标准备工作,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准备,以及关于投标人资格预审、招标、评标、定标和签订合同,并以合同为依据对工程进度、投资和质量等进行合同管理和协调。
项目法人和承包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是基于同一事实,即项目法人期望从高效率的承包人那里得到按规定的时间和成本圆满完成的合格工程,同样承包人期望得到合理的工作条件,公平均等的权力。基于上述目的,项目法人的承包人都一致期望紧密配合和协作,通过有条不紊的、安全的和有效的工作方式将工程风险降到最低,共同生产出一个合格的产品。因此合同双方都需要一个独立的、有权威和公正的监理工程师。所以监理工程师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作用是在项目法人授权范围内,以合同为准则,合理平衡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地分配合同双方的责任和风险。
1.2监理工程师的地位
监理工程师虽然不是合同的一方,但项目法人是通过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行监督和管理。因此监理工程师在合同管理上是处于主导地位。合同双方的全部联系是通过监理工程师进行的。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在合同管理中不出现混乱和误解。如在合同管理中项目法人不给监理工程师充分授权,只当工程质量检查员。在黄河防洪工程建设推行“三制改革”的初期曾一度出现过上述问题。造成了以下问题。
(1)承包人人投标报价总体水平提高。有经验的承包人会认为业主直接管理合同会给承包人带来较大的风险,为此提高投标报价。
(2)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合同双方直接谈判解决问题,没有回旋余地,易激化矛盾,使合同问题升级,难以解决。
(3)由于项目法人直接对承包人实施监督和管理,必然组建一个比较大的管理机构,配备较多的管理人员,增加管理费用。
2、监理工程师在黄河下游防洪工程建设中的义务和权力
在一般情况下,项目法人是通过市场竞争择优选择监理单位的。项目法人与监理单位的监理合同则规定了监理单位受雇项目法人,监理工程师的权力和义务则在监理合同中加以明确,同时也明确了项目法人对监理工程师的授权,监理工程师的权力和义务实质上是项目法人的权力和义务。
2.1监理工程师的主要义务
监理工程师的义务是在完成项目的过程中遵循项目法人的要求,使项目投资得到控制的条件下按期获得合格的工程。同时视承包人的工作,得到合理的报酬。
(1)按合同的规定为承包人提供进场条件和施工条件;
(2)按合同规定为承包人提供水文、地质等原始资料,提供测量控制点和施工图纸,指定有关的规范和标准。
(3)发布各种管理信息和合同管理的有关指示。
(4)审查批准承包人各种报表、请示、请求。
(5)编制监理工作规划、细则等有关监理方针。
(6)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签发工程价款支付凭证。
2.2监理工程师的主要权力
监理工程师权利是项目法人授予的,主要权力有以下几项:
(1)定工程开工、停工、和复工权;
(2)工程、材料和永久设备的质量验收和质量检查否决权;
(3)工程进度计划修改审批权;
(4)施工方法和现场作业的审核批准权;
(5)开具支付凭证权;
(6)决定合同变更、工期和经济索赔权;
(7)决定工程分包权;
(8)对合同规定的解释权;
(9)签发工程移交证书权;审核竣工财务报表;
(10)签发缺陷责任期证书权,审核最终决算权。
如果项目法人对上述监理工程师某些权力加以限制,应在合同授权中加以说明,在监理工程履行权力时要得到项目法人的批准。限制授权还包括以下几方面:
(1)重大合同变更(包括工程设计变更);
(2)劳务、材料、工程设备和运输价格波动;
(3)利用暂定金额或不可预见费用的支付;
(4)发生除现场气候条件以外的外界障碍或条件索赔时,决定延长工期和增加额外费用;
(5)涉及误期罚款及其它权力。
尽管有上述规定要项目法人批准,但当监理工程师认为出现危及生命、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监理工程师认为解除或减少这种危险的措施。虽然未经项目法人批准,承包人也应执行。
3、监理工程师在管理黄河下游防洪工程建设合同的主要内容
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是工程建设阶段的重要工作,涉及到能否以实现工程成本、质量和工期整体最优的完成工程建设,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经济社会效益。项目法人为了达到合同的目的,应通过监理工程师具体实施合同管理工作。
3.1合同管理的依据
(1)国家和主管部分颁布发的有关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生产安全、国家法律和经济合同法等政策、法令、法规和规定;
(2)项目法人向监理理工程师授权范围文件;
(3)合同文件和合同规定颁发的施工规范、规程与技术标准;
(4)经监理工程师审定颁发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与有关的工程资料,以及监理工程师发出的书面通知及承包单位之间的信函,项目法人和监理工程师的各种指令,会议纪要等。
3.2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
(1)供承包单位进场条件。落实合同规定的有关施工准备工作,包括道路、供电、供水、通讯、必要的房屋和设施、施工征地及现场场地规划等。
(2)提供施工图纸及有关原始资料,并指定规范与标准。主要包括:
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同时根据工程实际的变化情况提供设计变更通知和图纸。
按照合同要求向承包人指定所有材料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标准和施工规范,并负责解释。
向承包人提供必要的准确的地质、水文气象等参考资料,以及测量控制点。
(3)核查承包人进场人员、施工设备、材料和工程设备等。
核查派驻现场主要管理人员的施工资历和经验、管理能力等是否和投标文件一致。如有差异可依有关证件和资料重新评定是否满足工程需要,不满足者可要求承包人更换。
核查施工设备种类、数量、规格、状况,以及设备能力是否同投标文件一致。如有差异,可依据资料重新评定是否能顺利的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否则可要承包人更换或增加数量。
核查进场物资种类、数量、规格和质量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否则将要求承包人进行更换或处理,不符规定的材料和永久设备不得使用到工程上。
(4)控制工程进度。依据合同规定的工程总工期和控制性工期,审查承包人呈报的施工进度计划和详细分项工程进度计划。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依据工程进展、工程资金、工程质量和安全等情况,下达开工、停工和复工指令;处理工程误期,并协调和合理分配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责任。全面监督工程施工进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参建各方参加的生产会议,监督协调各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如实际进度落后于合同规定的要求,承包人必须提出挽救措施,加快施工进度;或经批准后修改原进度计划。审查承包人的月进度报告。按合同规定对各主要程序和时间限定进行监督和管理。
(5)审查承包单位的施工技术措施,监督和检查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
审查承包单位以书面形式递交的工程施工安排和方法的说明,并提出建设性意见。监督和检查现场作业、施工方法、工艺详图和工艺试验报告,核定是否达到合同工程目标、质量和安全、工期等标准。
审核和检查承包单位的施工控制点和放样导线。审批承包单位施工需要的各种临时设施。
检查和鉴定承包单位用于工程的原材料,保证符合合同规定标准。协调各施工单位之间的施工干扰。
(6)工程质量控制和工程验收移交。
核实承包单位必须遵循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和施工规范;审查施工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和保证工程质量措施;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全面的质量管理;审查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各工序的质量自检报告。对施工全过程和各工序的质量进行全面的检查监督,并对原材料和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查。对施工单位试验室的各种试验程序与成果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出工程质量方面的指令。
对各种观测设备的采购、运输、保存、率定、安装、埋设、观测和维护等进行全面检查。其中观测设备的率定、安装、埋设和观测必须有监理工程师在场。观测资料及时呈报监理,以便及时进行成果分析。
在项目法人授权范围内组织各项工程的验收。
(7)检查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合同的有关规定,检查和监督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防汛、抗灾和环境保护工作,并对违反上述规定所造成的破坏、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审查施工单位呈报的安全和环保措施、有关操作规程及事故报告。参与安全事故的抽查和处理。
(8)控制工程投资和工程费用支付。
协助项目法人编制整个工程、单项工程和各合同段投资控制目标;编制投资用款计划。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现金流量和资金使用计划。全面审查施工单位每期进度与支付申请,核定工程量,核定工程款,签发付款凭证。
(9)研究处理工程合同变更。
参建各方提出的合同变更均应通过监理工程师的调查和研究,并经与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协商,提出处理建议,以批准后实施。
(10)处理合同索赔。
索赔既有承包人向项目法人的索赔,也有项目法人向承包人的索赔,但目前发生的索赔主要是前者。无论何种索赔,均应通过监理工程师进行。处理索赔程序是:发生索赔事件后一定时间内施工单位向监理提出索赔意向书,并抄报项目法人。意向书发出后一定时间内再向监理提交索赔申请报告,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费用或工期的计算依据,并应附上同期记录和证明材料。监理工程师核查记录并审查索赔报告,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协商做出决定,通知施工单位,抄报项目法人。如无异议,按此实施。如有争议,可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对评审意见仍有异议,可提交仲裁机构裁定。
(11)处理合同风险。
处理合同风险的一般原则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无法预测或可预测但无法合理的防范的风险由项目法人承担。当发生风险事件时,监理工程师应及时进行调查,并确认风险的性质。如是项目法人风险时,监理工程师调查风险对工程造成的损失和损坏,提出修复标准和费用,经与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协商后做出决定,施工单位实施。除项目法人风险外其它的风险均由施工单位承担,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标准对工程进行修复,费用自理。
(12)处理合同违约和合同争议。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没有执行合同的一般义务和责任。当发生违约事件时。若是施工单位违约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的向施工单位提出书面警告,并限期改正。若是项目法人违约,施工单位应及时的向监理工程师发出通知要求,而项目法人仍不采取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施工单位有权降低施工速度或停工,所造成的损失由项目法人承担。
由于合同双方所处经济利益不同,在合同的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要发生争议。争议提出是合同双方的一方对监理工程师的意见、指示、决定持有异议时,又未能在监理工程师的协调下取得一致意见,而形成争议。合同双方中任一方均可书面向评审组提请争议评审,对评审意见有异议时,可向仲裁机构提交请求裁定书。
4、对合同管理的几点认识
4.1树立管好合同的正确指导思想
监理工程师在管理合同过程中,其指导思想是应以合同规定为准则,既要维护项目法人的利益,也要尊重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在保证工期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应允许承包人获得合理的利润。这是顺利完成合同目标的基础。
4.2监理工程师要编好合同文件、熟知合同规定和恪守合同
监理工程师做好合同管理工作的前提是有一个好的合同文件。而合同文件的主要部分是招标文件,所以从编制招标文件,到招标过程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和补遗,以及编制合同文件等全过程要力求严谨和明确,防止任何疏忽、遗漏和错误。更不能人为地将设计深度不够和建设条件不清的风险、不可预见和不能防范的风险加到承包人身上。
监理工程师主要任务是管理合同,并解释合同条款,所以全面正确和公正地理解合同文件,熟知各条款确定原则和正确含义,掌握合同双方的义务、权利、责任和风险的划分原则,争议和索赔处理方法和程序,熟悉承包人投标报价的条件和标准,以及解释合同文件各部分的优先次序等。这对运用和执行合同规定十分重要。
4.3监理工程师必须在现场对承包人进行监督和管理,并设置长期和稳定的现场管理机构
由于黄河下游防洪工程建设周期长,又是复杂的技术经济活动,所以要求有施工活动的地方,就应有监理工程师现场监督和管理,同时要求监理单位在现场设置长期稳定的管理机构。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管理的连续性,才能确保投资、工期和质量、安全得到有效的控制。
4.4监理工程师在解决合同问题时,必须及时协调快速决策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施工单位会不断的向监理工程师和项目法人递交各类报告和请示以表达他们的要求和建议。作为监理工程师要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反应。首先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依据科学的数据和事实,与合同双方进行协商,然后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做出明确的决定。否则将会影响工程顺利进展。因此监理工程师高效率的工作作风和较强的协调能力是做好监理工作的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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